装修工人触电身亡业主承担25%责任
核心提示:工人戴某在铺地板砖时,不慎触电身亡。戴某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业主曾某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审理认为,戴某系自身存在较大过错造成事故,同时,业主曾某属于个人雇主,这和单位雇主不同,酌情认定业主曾某承担25%责任。 [案情回放] 被告曾某雇戴某到家中铺地板砖,讲好工价。2011年7月21日上午,戴某自带切割机到被告家中施工,后在操作切割机时触电,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检验,戴某的死因符合电击。 死者戴某的妻、子三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食宿费和误工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74707元。 晋江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雇没有资质的施工人员施工,存在一定过错,而戴某明知自己没有资质,在操作自带手持割机时触电身亡,自身存在较大过错,综合全案考虑,法院认为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为247707元,酌情认定被告承担其中25%的责任即61927元。 [法官点评] 关于雇员受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不同,前者对雇主的责任是无过错原则,即发生雇员受损害的情况,雇主一律承担责任,至于雇员主观上有无过错在所不问。后者规定的是过错责任,即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显然,《侵权责任法》对个人雇主的责任不同于单位雇主的规定,单位雇主的责任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员工不是故意,对其因工作受害,单位都要承担责任,这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的这一规定减轻了雇主的责任,从而也督促雇员谨慎地完成雇佣工作。 《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更具合理性,因为个人雇主毕竟不同于单位雇主,要让个人雇主对雇员受害承担同单位雇主一样的劳动保障责任也不公平。 ■记者 胡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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