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鼓浪屿称与众城管激辩女业主违建强占

画姑娘
2012-09-01 09:27:02
当事人陈亚星在晃岩路47号公房门口违规摆摊经营。
当事人陈亚星在晃岩路47号公房门口违规摆摊经营。
当事人陈亚星在晃岩路47号公房围墙边上违规私自搭建铁架
当事人陈亚星在晃岩路47号公房围墙边上违规私自搭建铁架
经执法人员劝导,当事人陈亚星聘用的员工自行搬离摆摊经营物品
经执法人员劝导,当事人陈亚星聘用的员工自行搬离摆摊经营物品

  2012年8月30日10:00许开始,在一些网站传播出“鼓浪女激辩城管”等为标题的一段视频,引起众多网民关注。现将有关执法情况和当事人提及的房产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执法经过

  2012年8月24日上午,鼓浪屿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教导员翁星春带队,对鼓浪屿景区违章占道经营行为,进行常规清理整治。整治队伍经过日光岩大门附近时,发现晃岩路47号公房承租人陈亚星有两项违章行为:

  一是将矿泉水、饮料等物品摆在其租赁房围墙外违章搭建的铁架上进行销售,并在门口摆摊占道、无证照经营小吃,其行为违反了《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镇地区道路、广场、海滩等公共场所,符合规定临时占用城镇地区道路、广场、海滩等公共场所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第三款“城镇地区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厦门市鼓浪屿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第八条“在鼓浪屿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在规划确定的功能区域和网点经营。禁止无证照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和服务、散发广告物品等”相关规定。

  二是在晃岩路47号院内外和墙体上进行违章搭建铁架和售货台,违反了《厦门市鼓浪屿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第六条 “在鼓浪屿风景名胜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危害安全、妨碍游览、影响风貌等违反鼓浪屿风景名胜区规划的项目、建筑和设施。对已建的违反鼓浪屿风景名胜区规划的项目、建筑和设施,应按法律、法规规定,采取限期治理、改造、迁出或拆除等措施”。

  陈亚星长期违章占道经营,且屡教不改,执法队员对陈亚星的违反规章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陈亚星本人手持摄像机现场拍摄录音。执法人员保持克制,未与其当面争执,待陈亚星所聘两位员工将占道经营的物品收拾完后,执法人员离开。

  二、关于当事人提及的晃岩路47号房产情况

  鼓浪屿晃岩路47号房产,中国著名妇产科医生林巧稚早年曾在此居住,现产权证是厦国土房证第00612065号,权利人是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房屋权属来源属于“社会主义改造房”,目前由鼓浪屿房管所管理。原来公房承租户有16户,李景强(陈亚星丈夫)从1988年1月起向鼓浪屿房管所承租该处二层部分房产,承租面积39.17平方米。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2003〕176号专题会议纪要,晃岩路47号将作为“厦门文学院院址”,其原有的承租户应搬迁并异地安置。在规定的搬迁期限(2004年2月23日-2004年5月20日)内,该处楼房仅李景强一户未能达成搬迁协议,导致厦门文学院建设无法推进。2009年2月起,陈亚星擅自打通与其承租房屋相邻的空置房间占为己用。鼓浪屿房管所发现后多次现场制止,但陈亚星仍继续强行占有,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厦门市城镇房屋管理条例》,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依法对其侵占行为提起诉讼。经思明区人民法院(2011思民初字8662号)初审和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厦民终字第972号)二审终审判决,被告李景强、陈亚星应于判决生效后一年内将鼓浪屿晃岩路47号二层房屋内物品搬出,并将该房屋完整返还给原告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并认定李景强对土房局房屋权属人资格异议不能成立。

  鼓浪屿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鼓浪屿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的职责是负责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我们将依照法定职责,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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