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对性侵罪犯实施“化学阉割” 中国何时能引进?

画姑娘
2012-09-04 09:42:14

接连发生在最近的强奸未成年少女案,引起公众的关注,在表达愤慨的同时,不少人还提到了一个新词:“化学阉割”前不久,韩国对一名有4次强奸女童前科的惯犯进行“化学阉割”的新闻给人们留下了深刻印象。

中国是否也能够引入“化学阉割”的方法,来惩治性侵害尤其是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者

据韩联社9月3日消息,韩国总统李明博3日表示,针对韩国内性侵案的罪犯,除了要给其佩戴电子脚铐外,还需要对其实施药物治疗(亦称“化学阉割”)等其它措施。

  据报道,李明博3日在第97次广播与互联网演中表示,韩国性侵案犯的重犯率远高于其它类型案犯,因此需要积极在网上公开性侵罪犯的个人信息。除了要给性侵罪犯佩戴电子脚铐外,还需要对其实施药物治疗(亦称“化学阉割”)等。

  报道称,8月31日,韩国罗州一女童遭绑架性侵事件发生后,李明博紧急向国民表示了歉意。李明博表示,将会把加强治安放在政策首位。网上传播的淫秽视频助长性犯罪的滋生,政府将在不侵害国民自由权的范围内加强相关法律和制度。

  韩国《朝鲜日报》8月27日报道称,韩国政府和执政党——新国家党26日决定制定性犯罪综合对策,内容包括将公开性犯罪罪犯个人信息和全面扩大“化学阉割”对象,将性冲动药物治疗(别名:化学阉割)对象从对未满16岁性侵罪犯扩大至所有性侵罪犯等。李明博当天的演说内容与这一主张一脉相承,因此备受瞩目。

  据悉,“化学阉割”是指向有可能再犯案的性犯罪者使用药物抑制其性冲动。目前的适用对象只有习惯性向16岁以下儿童进行性犯罪的19岁以上性变态患者。


  何为“化学阉割”

  允许执法部门对侵害未成年人的性犯罪者实施“化学阉割”的韩国法律于去年7月24日生效。根据这项法律,凡是对16岁以下未成年人进行性侵害的犯人,都有可能在出狱前两个月被“化学阉割”,持续时间不超过15年。此次被“化学阉割”的强奸犯朴某曾先后4次因强暴13岁以下女童入狱,并曾在出狱后仅两个月又再次犯罪,前后服刑近20年。今年7月,他即将刑满释放。为防止其再次犯罪,朴某在出狱前必须要接受“化学阉割”。

  是一种内分泌疗法,

  通常用于预防性侵儿童的“惯犯”再次犯罪

  “化学阉割”的提法,多少有些夸张之嫌。实际上,“化学阉割”的基本原理是一种内分泌疗法:即通过对犯人注射抗雄性激素物质,降低其雄性激素,从而达到控制性冲动以及抑制勃起能力的目的,因此也不涉及任何人体器官的改变。挪威“家喻户晓”的变态强奸犯吉尔·哈斯塔德,2003年强奸继女,并杀人灭口,被判入狱21年。在法庭上,哈斯塔德声泪俱下地表示,自己愿接受“化学阉割”,以消除内心无法抑制的性欲。他和其他三名犯人一起自愿组成了非常著名的挪威“化学阉割”实验的受试者。最后的实验结果证明:四名强奸犯的强烈性欲得到了有效控制。

  现在,丹麦、德国、英国、瑞士、瑞典等国家都有关于“化学阉割”的立法,对象通常都是对儿童进行性侵害的惯犯。资料显示,丹麦自1989年以来对二十多名强奸犯进行了“化学阉割”,此后,这些人再也没有犯下强奸案。

  而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化学阉割”都遵循“自愿”和“告知”(明确告知结果和副作用)的原则。如果犯人不同意,就不可以对其进行“化学阉割”,像韩国这样强制进行“化学阉割”的国家并不多;自愿选择“化学阉割”的犯人通常能得到“缓刑”或“减刑”的奖赏。

  “化学阉割”离中国有多远

  尽管“化学阉割”在预防犯罪方面被证实有效,但其副作用也频频被曝光,如脂肪含量升高、骨密度降低,甚至有产生结石、冠心病的风险。同时有反对者指出,该疗法的效用个体差异较大,“阉割”后未必能起到抑制犯罪的作用,反而可能激发被“阉割”者的负面情绪,产生其他犯罪行为。

  “化学阉割有替代疗法,不是治疗的必须手段,这样激烈的治疗方式值得商榷”

  宋崇升(回龙观医院精神科医生):

  性瘾和一些性心理疾病的患者,其病因有一定的生理基础。因此在治疗过程中,也需要对其生理问题进行一定的治疗。“化学阉割”就是针对此类患者生理问题的一种治疗手段,据我所知,目前国内还没有应用“化学阉割”的方法进行治疗的。这个问题很复杂,不仅仅是个医学问题,还涉及到伦理等问题。

  单从医学治疗的角度看,“化学阉割”有替代疗法,并不是治疗的必须手段。我们还可以通过服用其他药物和进行心理疏导等心理治疗的方法,缓解患者的性心理问题。这些治疗方法都是经过验证可行的,因此是不是非要用“化学阉割”这样激烈的治疗方式,值得商榷。

  同时,“化学阉割”还涉及到一个患者是否自愿的问题。从韩国的案例看,“化学阉割”有刑罚的性质,是强制手段。但作为一种治疗手段,“化学阉割”应该先征得患者的同意。据我了解,在目前有“化学阉割”手段的国家,是否自愿也并没有一致的规定。

  从上面几个角度来看,我个人认为是否在我国推行“化学阉割”还需要慎重考虑,因为有很多问题还没有解决,估计短时间内也不会成为现实。

  最近,河南永城官员李新功因涉嫌强奸多名未成年少女被刑事拘留的消息,被当地官方证实;浙江永康又曝出嫖宿在校女生事件,当地警方称案件正在调查中,已逮捕六名犯罪嫌疑人。

  对于两起接连发生的涉及未成年人的性犯罪案件,除了“化学阉割”之外,公众的另一个关注点则聚焦在了争议已久的“嫖宿幼女”罪上。

  “化学阉割不现实,

  嫖宿幼女罪等争议多年的罪名还没取消呢”

  洪道德(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

  “化学阉割”的问题现在看来还不太现实,因为这相当于增加了一种刑罚的种类,难度比较大。而且我们和韩国国情不同,韩国没有死刑,我们现在仍然有死刑,对于危害特别大,影响特别恶劣的情况是可以判死刑和终身监禁的。另外,对于儿童的性侵害表现方式很多,“化学阉割”能否完全解除犯罪者这方面的心理欲望呢

  目前来说,从保护儿童的角度考虑,我认为我们的法律本身需要做一些调整,比如“嫖宿幼女”这个罪名,我坚决认为应该取消。最近发生的这起官员涉嫌强奸幼女的案子,目前披露出来的情况还比较少,如果确有证据表明有同案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性交易,可能有些还是会被认定成“嫖宿幼女”。

  “嫖宿幼女”在刑法典中从立法的角度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奸淫幼女”就是强奸,法条里本身是没有的,最高法只有一个司法解释,是说未成年人和幼女发生性关系,尽量不以“强奸”判。这一条还说得过去,因为毕竟双方都是未成年人。

  “嫖宿幼女”这一条特别奇怪,法律已经规定得那么明确了,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怎么还可能会有“嫖宿幼女”呢 单从逻辑上就讲不通。另外,这一条还有一个很恶劣的地方,就是认定幼女卖淫,这一点对其保护很不利,对受害者以后一生的成长也会有很坏的影响。

  但是到今天为止,这个罪名还没有被取消,所以按照现行法律,一些案子还是会这么认定。我认为如果立法来不及修改的话,至少可以从司法上冻结使用,等修改刑法的时候再改。

  批注

  恶性案件催生

  “化学阉割法案”

  2008年12月,韩国强奸犯赵斗淳对8岁女童实施残忍性暴力,致使其终身残疾。赵斗淳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舆论指责刑罚过于仁慈,不足以震慑犯罪分子。2010年6月,韩国发生“第二赵斗淳”事件,一名8岁女童在走廊被犯罪分子拖走后遭到性侵犯。近一个月之后,韩国再曝“第三赵斗淳”事件,一名7岁女童独自在家玩耍,不法分子瞄准机会入室实施强奸。韩国民众认识到,传统的刑罚无法让犯罪分子住手,治标不治本,“化学阉割法案”应运而生。 (据《青年参考》)

  “化学阉割”

  算得上肉刑吗

  “化学阉割”面对的伦理争论中,有一条难以回避:“化学阉割”是否算得上肉刑 肉刑源于古代,是对罪犯身体的残害从而处罚罪犯的刑罚。我国历史上,曾经有多位君王提出废除肉刑,以显示自身仁政。行至现代,绝大部分国家均已废除了肉刑。

  “化学阉割”虽不能对罪犯身体造成损害,但其产生的副作用和“阉割”所产生的暗示,无疑也将对罪犯产生类似肉刑的伤害,“化学阉割”的伦理困境,多少也源于此处。

  性侵儿童的罪犯

  须“公示”

  美国在1994年通过的“梅根”法案规定,凡性侵儿童的罪犯,假释期间须佩戴手腕警告标志与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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