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耻之徒租车抵押租赁公司火拼“抢”车

我是素颜
2015-09-08 17:23:51

本报讯 7月15日,福清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小明(化名)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这起打着租车幌子行诈骗之实的被告人陈小明终于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而作为租赁公司老板的吴一(化名),也只是无奈地通过火拼才“抢”回了自己公司的车。

2014年4月4日,福州某汽车租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一接到对方自称是江苏省徐州市某担保公司的工作人员的电话,询问吴一是否拥有一辆车牌号为闽ASV281的奥迪A6车。在得到吴某肯定的回答后,该人告知,陈小明欲将该车抵押给他们公司,换取现金20万元。吴某当即表示该车只是租赁给陈小明的,请勿接受抵押。挂断电话后,心急火燎的吴一立刻与同伴一起,根据GPS卫星定位系统,千里迢迢前往徐州。幸运的是,吴一在某高速公路服务区发现了被告人陈小明及同伙。然而陈小明及同伙拒绝下车,吴一与同伴和陈小明一伙经过激烈的厮打后,才“抢”回了自己的车。其实,本起诈骗案仅仅是陈小明诈骗案的其中一起。经查,2014年2月至3月,陈小明先后用同样的伎俩在福州地区内租赁5辆以上小轿车,并将车辆行驶至江苏省徐州市抵押给他人以获取经济利益,而后拒绝与租车公司联系。之后,他把车辆抵押得来的钱,全部用于偿还赌博债务和挥霍。经物价部门鉴定,涉案汽车价值132万余元。目前尚有2辆汽车尚未被追。

检察官说法:

此类事件目前多有发生,检察官认为:一是租车公司应争取与公安机关的身份识别系统实现联网,可迅速、便捷地识别真伪,避免用假身份证租车的行为。二要设立有效担保,审核担保人的担保资格,提高抵押物的价值和抵押金,使得有诈骗企图的租车人知难而退。三是除了在车辆上加装GPS定位系统外,车辆租赁行业应建立信息共享系统,一旦发现有诈骗情况或已被公安机关认定为诈骗罪,可及时通过该系统通知同行予以防范。五是用于租赁的车辆在上户时,尽可能不以个人名字上牌,而是以租赁公司之名上牌,增大诈骗嫌疑人在市场上转手的难度。最后提醒一下:从事民间汽车贷款的公司和个人也应该提高法律意识,自觉抵制来路不明的汽车。否则,一旦用于抵押的车辆被真正的所有人追回,很可能出现“车钱两空”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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