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厦门启动在即 将带来三大利好
根据国务院第212次常务会议决定精神, 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 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个省(直辖市) 核心提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我国“十二五”时期的一项重要税制改革,也是落实结构性减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一项重大举措。经国务院批准,我市将在今年11月1日启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为了更好地帮助企业掌握最新政策,了解我市相关工作进展,及时做好试点准备,适应税制变化,厦门市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从今日起开辟专栏,为我市广大企业支招、解惑。 台海网9月6日讯 据厦门日报报道 (记者 陈泥 通讯员 孔庆任)厦门即将自今年11月1日起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纳税人,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营改增”试点改革启动在即,我市哪些行业将面临“营改增” 改革后,企业原先享受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将如何过渡 就企业普遍关心的部分“营改增”相关热点问题,厦门市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人士做了详细解读。 营改增试点给厦门带来三大利好 利好一:实施营改增试点,有利于完善税收机制,消除重复征税,促进企业细化专业分工,推动第三产业的发展。纳入试点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企业购买设备所含的增值税款可以得到抵扣,有利于试点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营改增后,试点企业的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有利于促进我市服务外包等业务的发展。 利好二:实施营改增试点,可以实现结构性减税。试点企业整体税负下降,特别是小微企业的税负全面下降。原缴纳增值税的企业购买试点企业的服务所含的增值税款可以得到抵扣,也将降低企业的实际税负。 利好三:与非试点地区相比,我市实行营改增试点可以形成一定的政策洼地,有利于促进我市第三产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因此,我市将营改增试点列入今年我市推进综合配套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试点企业按提供服务适用不同政策 今年7月31日,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我市试点采用与上海市同样的试点方案、试点行业和政策安排。其中,试点应税服务范围仍为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主要是介于二三产之间的生产性服务业,也就是通常所说的“1+6”行业。我市的港口、码头、广告、会展、软件开发、货代、审计、法律咨询、检测检验等行业都属于试点的应税服务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试点行业是根据企业所提供的服务类别来划分的,提供的服务不同,适用的政策也不同。试点后可能有部分企业同时提供多项试点应税服务。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将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因此,企业在财务管理上应注意做好核算工作。 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视情况延续 营改增后,原有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将如何过渡 据介绍,目前中央已经明确,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还将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厦门市将制定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 根据测算,实行营改增后,我市将有近90%的试点企业税负将会下降,但也有部分试点企业由于所处的生产经营阶段不同、税负结构也会不同,部分已完成设备更新的老企业短期内可能会出现税负上升。此外,如果企业不能及时适应改革、及时调整经营方式或者未能按要求取得相关发票,也可能造成税负增加。但市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负责人指出,随着试点运行的推进,这些问题将逐步得到缓解,将有更多的企业从改革中受益。 据悉,为了平稳有序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根据国家明确的“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的税制改革原则,市政府已明确,我市将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程中,因新老税制转换而产生税负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对企业增加的税负予以返还。目前财税部门已形成了扶持措施的初步意见,正在积极完善中,政策确定后将及时向纳税人公布具体政策内容及办理方式等。 企业可向国税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 我市“营改增”试点准备工作进展如何 据了解,目前,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已启动对试点纳税人的资料核实及登记工作,并将开展试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税种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发票税控系统发行和安装、发票发售等征收管理准备工作,并计划在9月中下旬对试点纳税人展开培训。 近期,市国税局还发布了《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我市试点纳税人在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的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除以(1+3%)后,达到5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根据通知的安排,向主管国税部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 那么,企业如何知道是否已被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呢 市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人士表示,近期,国税部门将逐一与企业取得联系,核实企业的具体业务领域。企业也需自身业务进行梳理,并仔细对照有关试点文件,分析是否属于此次营改增的范围。如果属于试点范围,企业也可以主动与国税部门取得联系,及时办理资料核实和登记工作,尽早开展试点准备。 名词解释 营改增 通常所说的“营改增”,是指将原来缴纳营业税的应税服务,转变为缴纳增值税。经国务院批准,我市从今年11月1日起将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试点。根据中央安排,国家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将改革逐步推广到全国范围。 温馨提示 试点企业要算好“内部账” 我市“营改增”试点改革启动在即,业内人士指出,试点企业应做好三方面准备: 一是要尽快了解并熟悉相关政策,包括现有增值税及营改增的政策等。纳税人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电话,或登录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营改增专栏”查询了解相关政策。 二是要主动调整经营、管理方式。营改增对企业的财务核算、采购管理、服务定价体系、客户管理都会产生影响。企业可根据营改增政策先测算出试点对企业税负的影响,以便尽早采取措施,进而从改革中发现机遇,在市场中掌握主动权。 三是要配合财税部门开展试点准备和运行跟踪工作。据悉,目前财税部门正紧锣密鼓地开展各项试点准备工作。近阶段主要是试点纳税人的资料核实、清分,以及试点政策的研究制定。试点后,财税部门还将跟踪企业的税负变动情况,以便掌握试点情况,及时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广大企业应尽力配合财税部门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