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守自盗 福清检察院办理一起涉企犯罪案件

码头工人
2015-09-26 09:38:03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9月25日讯 日前,福清检察院妥善办理了该市某公司12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盗卖公司混凝土一案,既维护了该公司的正常运转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李某、张某是福清市城头镇一建材公司的搅拌车运输司机。从2014年3月1日至案发,二人在运输混凝土过程中利用职便,从搅拌车油箱内抽取柴油,先后70余次向刘某、邓某二人出售柴油共计4684.92升(价值人民币33526元)。

  随后,李某同老乡孙某、公司搅拌站经理谢某三人约定:由谢某利用职务之便将A建材公司的混泥凝土运出私卖。2014年8月到10月期间,谢某先后四次指派李某、张某、及另6个驾驶员,将价值人民币99110元的该公司的泥凝土运出私卖共32车约271立方米。

  后公司管理人员在清查搅拌车的历史行车轨迹中,结合公司送货单后,发现这些车辆私自偷卖泥凝土的行为,同时发现部分司机盗卖搅拌车柴油,遂向公安机关报警。2015年2月5日,公安机关将该案向福清市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收到案件后,承办检察官进一步核实案情,督促犯罪嫌疑人向企业退赃十余万元,为企业挽回损失。同时,该院还邀请该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参与座谈,梳理案件中管理人员、司机等不同岗位人员涉案特点、风险易发环节,建议该公司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加强建章立制,预防和杜绝类似案件再度发生。

  案件审查逮捕期间,该公司恰逢业务高峰期、用工紧张,遂向福清市检察院申请对部分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该院结合案情、犯罪嫌疑人悔罪态度及该公司出具的谅解书、取保申请书,对其中4名犯罪情节较轻且已退赃的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捕决定。

  (魏阳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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