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寄存物品一个月后竟被“销毁”

画姑娘
2012-09-07 13:45:19

  杨先生近日很郁闷,自己上个月初寄存在石狮市区一家酒店的物品,时隔一个多月想去取时,却被告知他的物品已经被销毁了。对此,杨先生表示很不理解,昨日他将该酒店投诉到工商部门。

  杨先生称,上月初,他入住酒店退房时将一包行李寄放在酒店,并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告知酒店自己之后会前来领取存放的物品。前两天他又来到石狮,匆匆赶到酒店想领回自己的行李,谁知酒店工作人员告诉他,物品已经被销毁了。

  对此,工商调解人员认为,杨先生与酒店之间成立了无偿保管合同关系,而《合同法》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酒店销毁前未征得杨先生的同意,依法应该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由于被销毁的物品只是一些日常行李,酒店方承诺将追回三条被员工拿回家的裤子,并向杨先生赔礼道歉,杨先生也接受这一结果。

  工商人员同时说明,作为酒店,遇到这种情况,不妨将客人的物品取出,另行保管,待客人今后领取时再依据规定收取适当的保管费用,如果物品容易损耗,也可先给客人打电话,征得对方同意后再行处置,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记者 林斌斌 通讯员 吕雄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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