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合力法律维权 法院调解获土地赔偿
本网讯(通讯员 谢颖琳 记者 罗培新 )“薛法官,太感谢你们!由于法庭的公道调解,我们才能如愿以偿领到这笔钱。”9月5日上午,刚从龙文区蓝田镇蔡板村村委会领到土地补偿款的吴大姐理直气壮地拿着手中的8000元现金,向经办的龙文朝阳法庭法官薛萌连声道谢。 当天,在法官的多方协调和耐心调解下,像吴大姐一样如愿以偿得到应得的土地赔偿款的,还有另外28名“外嫁女”及“外嫁女”子女。 各村民代表投票表决 “外嫁女”不能享受土地赔偿 今年初,地处云洞岩脚下、九龙江畔的龙文区蓝田镇蔡坂村下尾村的400余亩土地被依法征收后,村委会获得2800余万元的土地征收补偿款。但面对这笔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巨额款项,如何公开、公平、公正地妥善发放到村民手中 尽管几经村民小组内部成员协商、讨论,但终是形不成统一的意见。最后,在大家的共同提议下,村民小组决定从村民中选出村民代表,并依户籍、祖籍、族群等把村民细分成12类对象,就各类对象的补偿款发放方案进行公开投票、民主表决。 2012年5月8日,村民小组召开全体成员与各村民代表会议。经过近一个上午的投票和表决,最终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了各类对象的补偿款分配方案。其中规定,属于“外嫁女”、“外嫁女子女”类别的吴大姐等29人被排除在补偿款发放名单之外,不能享受土地赔偿。 有“名”没“份” “外嫁女”合力法律维权 这种表决结果一经公布,29名“外嫁女”和“外嫁女子女”深感意外,觉得受到不平等对待。更令吴大姐等人不解的是,尽管她们已经出嫁外地,但自己的户口连同子女的户口一直都还落在村民小组。虽说她们不懂法,但隐约觉得,有“名”就该有“份”,村里的土地被征收了,她们理应和其他村民同样享有分配补偿款的权利。 于是,吴大姐等人商量之后,自发组织行动起来,先找人帮忙与村民小组理论。但几番交涉未果后,烦恼的她们把眼光转向寻求法律的帮助。通过律师了解到相关法律知识之后,她们毅然作了一个决定:打官司为自己维权,要回本该就属于她们的土地补偿款。 今年8月8日,吴大姐一行来到朝阳法庭,起诉该村村委会,请求法院判令村委会支付她们土地补偿款。 村委会“合情合理”不合法 法官耐心释法明理促和谐 诉求中,该村村委会称:该决定是由各村民代表投票表决通过的,如果支付给她们土地补偿款,就会有部分村民不服。龙文朝阳法庭受理该系列案件后,薛萌等法官认为,案件涉及的土地征迁补偿,与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如简单地轻易下判,势必引发社会矛盾激化甚至转化,从而影响到社会安定稳定大局。考虑到这种情况,负责该案件的薛萌法官决定调动各方力量参与案件的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确保案结事了人和,确保这些“外嫁女”、“外嫁女子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不久之后,法官挤出时间约见了吴大姐等部分“外嫁女”代表及其委托代理律师。一见面,法官薛萌真诚地告知吴大姐等人:“案件涉及的人数多、争议大,村民小组、村委会的压力也不小。希望多给法庭一些时间,做好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的工作,争取协调解决,相信法庭会调出一个满意的结果。”一番促心交谈下,“外嫁女”的急躁情绪渐渐稳定了下来,对法庭解决纠纷的信心增加不少。 龙文朝阳法院也主动先后与镇、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相关负责人进行协调、沟通。在肯定村民小组的民主议事规则和程序的同时,法官进一步地宣讲相关法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父母双方均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出生人员,父母一方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依法登记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出生人员,自其出生起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通过不厌其烦地释法明理,村委会和村民小组负责人逐步加深了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消除了思想顾虑,最终与“外嫁女”、“外嫁女子女”面对面坐下来协商,达成限期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款的调解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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