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如何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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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1 10:27:39

司机陈某驾车不慎撞毁活动房,陈某工作的运输公司为他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了保险,本以为可以进行理赔,谁知理赔过程也是纠纷不断。近日,福清法院审理了该起保险合同纠纷,并依法作出判决。

2013年4月15日和5月8日,莆田市闽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就其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向太平洋财保鹰潭公司分别投保了交强险以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2014年4月13日,闽通公司司机陈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的牵引挂车失控撞到省上游船舶钢结构有限公司位于江阴工业集中区的活动房,造成活动房、空调外机及房内物品损失。江阴边防派出所认定,陈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经莆田市涵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撞毁物品总损失为28034元。随后,闽通公司便将赔偿款28000元支付给福建省上游船舶钢结构有限公司,并向太平洋财保鹰潭公司提出理赔。可保险公司认为,本次事故未经交警部门开具事故认定书,不属于交通事故,无法对该部分进行赔偿;且本案事故车辆有两辆,其中牵引车在其公司投保交强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挂车未投保,应承当本次事故的相应损失。且福建省上游船舶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活动房是闽通公司的租赁物,本案标的车也属闽通公司所有,对第三者商业险部分被告不予赔付,但在交强险部分可赔偿2000元财产损失。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闽通公司就其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向太平洋财保鹰潭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及其不计免赔险,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同意承保并出具保险单,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受保险合同的约束。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造成损失28034元,在赔偿责任限额内,闽通公司诉请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2.8万元,未超过损失,符合合同约定。且闽通公司仅租赁福建省上游船舶钢结构有限公司厂区内的场地,不包括地面建筑物。因本案只有牵引车进行投保,且公安机关接处警情况登记表体现的事故车辆仅是牵引车,导致活动房等物品受损的亦是牵引车,而保险条款对牵引车和挂车其中之一进行投保如何承担赔偿责任未作约定,又属于格式条款,依据格式条款原则,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太平洋财保鹰潭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最终,福清法院判决太平洋财保鹰潭公司支付莆田市闽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28000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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