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标注“最终解释权” 店下一宾馆被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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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21 14:16:36

  宁德网消息 (林必庆) 日前,福鼎市店下工商所执法人员在辖区巡查时查获一起“霸王条款”案。

  9月17日,福鼎市店下工商所执法人员在辖区巡查时发现,位于龙安开发区安洋西路一宾馆的橱窗上张贴着一则广告:其内容为标间xx元,套间xx元,在该则广告右下角标注“本广告最终解释权归龙安某某宾馆所有”。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询问,该宾馆负责人介绍广告主要是为了招揽客源,最终解释权归龙安某某宾馆所有就是由本宾馆负责解释,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立案调查。

  据调查,该宾馆在“特惠酬宾”活动中,宣传各种优惠,“本广告最终解释权归龙安某某宾馆所有”,其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即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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