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校园骑车摔伤 学校承担次要责任赔偿25000多元
江苏阜宁县一名学生骑车到学校上课,因雨天校园内路面湿滑,不慎摔倒受伤,家长认为,孩子在校园内受伤,学校负有责任,为此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该学生因受伤害所致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计85528元。12月23日,阜宁法院审理此案,判定学校承担次要责任,赔偿受伤学生25000多元。 2014年6月10日13时许,学生李宏骑自行车到阜宁县某学校上学,进入校园后通过花池小径骑往停车场。因当时下雨,花池小径上地砖比较湿滑,李宏到达停车场下车时未站稳而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李宏的右肘关节骨折伴脱位、右肘关节内侧副韧带断裂,为此共花去医疗费用18293.92元。 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李宏的伤情作出鉴定,已构成十级残疾(人损)。
根据双方对于本起事故发生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法院认为,对李宏受伤的后果,李宏应承担主要责任,学校应承担次要责任。李宏已报销医疗费用13141.15元,最终法院判定学校合计赔偿李宏25874.63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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