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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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28 18:30:39

  本报讯(记者许才芳)昨日,记者从福州市政府获悉:《福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原则获通过。《办法》制定了福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规定只有当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保障或者其他社会救助时,市民才能提出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认定。

  《办法》提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组成,只有申请人的上述两项指标同时低于相应标准才能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福州五城区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按当地城市多人户低保标准的3倍确定,即人均年收入12600元。这些收入含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及收入实物的其他收入。

  不过,特殊贡献等收入不计入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中。按照《办法》,下列收入不能计入低收入家庭标准认定中:如政府对特殊贡献人员的奖励金、优抚对象的抚恤金、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因工(公)负伤的补助金等各级政府规定的特殊收入。

  此外,《办法》明确了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布一次。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提供不齐全的,申请当月前两年内购置或高档装修住房的,已将房产赠与或无偿转让给他人等情形原则上不予受理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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