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发优惠券未标明时限 消费者买单时被告知作废
本报讯 如今,有不少商家推出“满额抵券”的活动来吸引回头客,但很多人在使用这些优惠券时也经常遇到“门槛”。日前,市民周女士在持优惠券买单时就被某商家告知,该券已作废。明明有优惠券,却不能用,周女士为此感到很懊恼。 周女士说,一个月前,她到我市某餐馆用餐,消费近300元,收银员在结账时给了她一张加盖印章的优惠券,并称“下次到店消费,凭优惠券可享受满200抵100元的优惠”。但1月24日周女士在该店用餐后,买单时出示优惠券,却被告知“优惠券已经过期,不能使用”。 “给我优惠券时,没说该券有时限,券上也没有标明使用时间,凭什么说不能用?”周女士认为,抵用券是该餐馆发的,餐馆方面事先没有说明使用规则,拒收抵用券的行为不合理。为此,她向福清市市场监管局投诉。 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接诉后,立即向双方了解情况。商家表示,周女士获赠的优惠券是该店上个月推出的活动,有效期为20天。但工作人员指出,商家在抵用券上加盖公章,事实上就是一种合同约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商家应尽到提示和说明的义务。提醒消费者注意优惠券的使用期限。经调解,最后商家退还此前多收周女士的100元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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