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状告父亲讨要房子 母亲支持女儿诉讼请求

琪官Kafka
2016-02-04 13:45:53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离婚,但有的夫妻离婚时会签订离婚协议以保证双方利益或者子女的利益,而离婚协议也并非儿戏一旦签订生效,就具有法律效应不能随便反悔。有一对夫妻在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并约定女儿成年后把各自名下的房产过户给她。然而离婚协议生效快10年了,女儿早已成年,父亲却迟迟没有将房子过户给女儿,于是一纸诉状把亲生父亲告上法庭。而其母亲对于这样的做法也表示支持。

  被亲生女儿告上法院,蒋先生在第一次开庭时到庭答辩,他可以把房子过户给女儿,但是要求女儿同意他永久居住在房子里,而且他给出的过户时间是自己过世以后。

  而在第二次却缺席了,审理该案的法官尝试为双方调解,但是双方各执一没能调解成。

  最终,法院判决,蒋雯的父母在离婚的时候,就夫妻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作出了一系列的约定,这份协议代表了双方的真实意愿,是合法有效的,对两人都应当具有约束力。 因此,蒋先生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10日内把房产过户给女儿。

  据悉, 蒋先生和李女士1990年结婚,2006年,夫妻俩在民政部门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并约定等女儿成年后就把名下的这两套房产过户给她。然而现在女儿蒋雯已经24岁已经成年了,多次要求父亲按照约定将房子过户给自己,却都遭到了拒绝。于是,蒋雯一纸诉状把亲生父亲告上法院。而李女士不仅没反对反而也表示支持女儿的诉讼请求。

  对于女儿起诉亲生父亲最后的结果有人认为是否有些不近人情有悖于中国传统意义上尊老爱幼的美德,但律师表明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进行约定就就具有法律效应,法院的判决并非不近人情,而是对契约精神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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