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赔偿起纠纷 保险介入促调解
核心提示:发生交通事故致被撞的伤者残疾,事故双方就赔偿事项迟迟未能达成一致,只好对簿公堂。在法庭审理中,原告发现被告车主的车辆有投保交强险,于是变更诉讼请求,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人以承担赔偿金。有了保险公司的介入,整个案件“峰回路转”,原、被告的合法利益都得到了及时的保护。 案情回放 去年8月的一天,在晋江市英林镇一拉链厂门口,阿祥(化名)驾驶的拖拉机与阿洪(化名)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阿洪受伤。经晋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阿洪和阿祥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阿洪三次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共花去十余万医疗费用,经鉴定,阿洪的伤残程度为六级。于是,阿洪向阿祥寻求包括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在内共计三十余万的赔偿金。这一高额的赔偿让阿祥难以接受。双方只有通过司法途径寻求解决。 近日,晋江市龙湖法院对这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进行立案受理。法庭在审理中查明,原告阿洪在住院期间,被告阿祥共为其支付了六万多元医疗费。同时,法庭审理中还发现一个原、被告此前都未曾提及的重要事项,那就是被告的车辆一直以来都有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这一细节使整个案件“峰回路转”,在原告阿洪及被告车主阿祥的申请下,追加了该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由于保险公司的加入与车主共同承担责任,大大减轻了车主的负担。经过法官的努力调解,双方同意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阿洪各项损失十一万余元,被告阿祥在已付赔偿款六万多元的基础上,再赔偿原告阿洪各项损失两万元。 法官点评 “本案的完满解决,关键在于肇事车辆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及保险公司介入事故的处理。”经办法官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纠纷进入诉讼程序之前,由于保险公司未立即介入纠纷的处理,因此赔偿的担子完全压在了车主身上,由于赔偿数额较大,赔偿意见不一致,所以纠纷未能及时、妥善地处理。而由于追加了保险公司参加诉讼,国家设立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意义就完全凸现出来。通过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可承担相当一部分被保险人对受害人的民事经济赔偿,这有助于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维护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妥善处理各类社会矛盾和纠纷。法官还提醒,各位车主在驾驶爱车上路时,要注意爱车的保险期限。 晋江市法院龙湖法庭 曾育发 ■记者 王诗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