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街殴打20年前班主任”案即将开庭,你怎么看父亲称常某有错但没罪?打老师耳光犯罪吗?

2018年12月18日,“男子常某将初中老师拦截扇耳光”的视频在网上发酵,引发广泛舆论关注,随后栾川县实验中学发布《举报控告书》希望严惩常某。12月19日,栾川县公安局对该事件立案。12月21日,常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6月9日,南都记者联系常某父亲常天长,他表示自己与6名亲属都会到场庭审现场旁听。“他打人肯定是不对的,希望能够获得合理判决。”常天长称,在事件发生以后,自己以及委托朋友多次上门拜访张老师,希望能够获得张老师的谅解。“张老师曾经说过也不希望把事情闹大,已经原谅了常某,但他说发展到现在由不得他,让我们找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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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街殴打20年前班主任固然属于违法行为,但一般这种行为都会当做治安案件予以处理,上升到刑事案件的高度实属罕见。当然,鉴于本案通过网络广泛传播,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影响,被当做刑事案件予以处理也并不奇怪。那么,严格说来常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吗?

我们先来看看,在刑法上“寻衅滋事罪”是如何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之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显然,常某当街狂扇老师二十多巴掌,可以认定为随意殴打他人。因此,判断常某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看其打人行为是否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是否破坏了社会秩序。那么,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否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是否破坏了社会秩序呢?司法解释做出规定,所谓的情节恶劣,要么是打人手段非常残忍如持械殴打、多次殴打等,要么是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如被害人精神失常、被害人自杀等。至于常某是否成立情节恶劣,我想大家自有判断。

另外,据常某及其家人交代,常某之所以当街殴打20年前班主任,是因为他小时候在栾川县实验中学上学时,曾经被该考试多次辱骂、殴打,所以便怀恨在心。当他遇到该老师时,才会情绪失控动手打他。如果这番供述属实,那常某殴打老师是为了寻仇,而不能算是为寻求精神刺激而随意殴打他人。根据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这也不宜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

因此,常某当街殴打20年前班主任,固然属于违法行为。但法律要讲求“罪刑相适应”,即罚当其罪。让常某接受到应有制裁就行了,不宜矫枉过正。当然,该老师以前辱骂、殴打常某如果属实,也希望他接受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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