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二十年后打人者当庭道歉,其妻说打人者常做噩梦这件事,这会影响法院判决吗?

https://www.wukong.com/answer/6701871367039484174/

1条回答
女内 关注
2019-06-13 13:29:09

如果常某所说属实,即被打老师在二十年前对常某百般辱骂和肆意殴打,那么常某一时失控殴打老师也有些情有可原。该情节虽不能直接免除常某的刑事责任,但可以作为他酌情减轻处罚的情节。

据报道,2018年12月16日,“男子常某将初中老师拦截扇耳光”的视频在网上发酵,引发舆论关注,随后栾川县实验中学发布《举报控告书》希望严惩常某。2018年12月16日晚,疑似常某在网上“解释”殴打老师原因,称20年前读书时,被该老师殴打和侮辱,对心灵造成伤害。
2018年12月19日,栾川县公安局对该事件立案,当地教育部门证实打老师事件发生在2018年7月。2018年12月20日,常某在杭州准备买票回家时,被当地警方布控抓获。2018年12月21日,常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据悉,常某殴打老师是有原因的。据他及其妻子讲述,常某在栾川县实验中学上学时,多次遭到该老师的辱骂、殴打,从而产生了极大的心灵创伤。甚至,据他妻子讲述,这份创痛至今仍然在纠缠着他,他经常会做噩梦回到当初被老师殴打的场面,然后惊醒过来。可想而知,常某一直深深陷在被该老师支配的恐惧当中无法自拔,一直都被这份屈辱反复折磨。
因此,当他二十年后突然看到该老师时,自然对他恨之入骨并怒不可遏。于是,在恐惧和复仇的双重心理下,常某彻底陷入失控,才最终做出扇他耳光的极端行为。当然,无论如何打人行为都是违法的,即使他和该老师有深仇大恨,也不能动用私刑进行制裁。因为,当今法律并不允许人滥用暴力、同态复仇。

当然,“报仇心理”虽不能作为免除刑责的正当理由,但可以作为从轻、甚至减轻的酌定情节。毕竟,一方面老师随意殴打、辱骂学生,自身具有重大过错;另一方面,常某也不是不分对象、不分原因地随意殴打,来满足他寻求刺激的低俗欲望。因此,他的性质也并不算是特别严重。

登录 后发表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