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女子出轨被发现,有多惨我不知道,反正是罪有应得,古代是那样,现代亦如此,先看一下古代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宋律《宋刑统》规定,丈夫杀死犯奸妻子,减刑论处。元律《元史·刑法志》规定,丈夫发现妻子犯奸,杀之无罪。《大明律》则规定,凡妻妾与人通奸,而在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者,勿论,若止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律断罪,从夫嫁卖。清律与明律基本相同,意思很明确了,女子通奸,丈夫可以随意处置,打死都不偿命,就这么直给。
举几个小例子,清朝俞樾《右台仙馆笔记》记载,光绪六年,也就是1880年,5月的一天,从汉口江边上游漂来一块木板,上面绑着一个女子,活的,双手又脚都死扣在木板上,左手边放着3000文钱,右手边放着一些食物,而女子的胯下有个和尚的人头,看着挺煞人,旁边插着块木牌,上面写着,此女金口人,年19,僧42,两人通奸,见者,若女死,取此钱买棺收敛,若不死,喂些食物延其几日,若见者救其女,男盗女娼。江边上很多人都见了,但没人施救,任由木板漂下江。
1924年8月7日,同样是九江的江边上,也是上游漂来一块木板,远看,上面有个人,岸边人忙去施救,近看,木板上躺着一个少妇,上身裸体,下身仅一条裤衩,四脚也被钉在木板上,胯下也有一男子的头,血肉模糊,旁边插着块木牌“救者男盗女娼”,原来又是男女通奸被处置的,准备施救的人摇船回岸,置之不理,躺在木板上的少妇大声呼喊,请将木板翻转,让我死了吧,施救者不理,快速回到岸边,任由木板漂下江。
女性除了要遵守婚后贞洁,婚前的童贞更要遵守,也就是守身如玉。《清稗类钞·婚姻类》记载,广东地区成亲的当天,新郎要拿一块白布入洞房,交合之后擦血用的,父母等亲戚都在洞房外静静等候,新郎完事后,要把带红的白布拿出来示众,家人们都皆大欢喜,如果拿出来的是白布,那就可能新娘不贞洁,不但要追回聘礼,还要索赔,女方不但颜面扫地,并告到官府还要接受惩罚。
大家听说过“浸猪笼”吗?
(传说高阳公主与辩机和尚私通)
先说女子出轨的官方处理吧。至少从战国时期,各国就已经对此类事件深恶痛绝,严防死守。比如李悝在魏国变法时,《法经》中就明确提出对出轨施以重刑,“丈夫出轨则诛,妻子出轨则宫”。
《史记·秦始皇本纪》中关于秦律也明确记载了“……禁止淫佚,男女絜诚。夫为寄猳,杀之无罪……”,也就是说男女之间一定要忠贞守节,如果男子出轨,妻子可以杀了丈夫。当然,那时候明显对男子出轨的惩罚比较重。
到了唐朝的时候,对于此类犯罪的惩罚,显然要轻了很多。《唐律疏议》记载,男女若犯“和奸”罪,“各徒一年半”,即判一年半刑期。但是如果丈夫抓到妻子出轨,妻子明确拒捕,丈夫杀了妻子也是无罪的。
从宋朝开始,女性开始被三纲五常所捆绑,忠贞守节的思想重于一切,所以对于女子出轨的惩罚,也越来越严重。而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清朝。
(私刑“浸猪笼”)
《大清律例》中,也有专门的“和奸”之罪。(奸罪是绝对的重罪,认定标准非常谨慎,清朝规定必须当场抓获,才能认定是奸罪,否则就是无罪。)
女子若是确定犯了和奸罪,“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也就是说,如果有妇之夫出轨,被当场抓住,要被杖打90下。说实话,身子骨稍微弱一点的,是挺不过去的。上流贵族、官员、军官中若是出现了“和奸”,更严重,“凡职官及军民奸职官妻者,奸夫、奸妇并绞监候”——大概是上流社会更注重家族荣誉和血统纯正的原因吧。
自古以来,出轨都是重罪。但是,官方处理显然比不上民间“私刑”。
中国的家族观念非常强,每个家族都有自己的家法族规,对家族中的各类事件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官府是不会过问的。
女子出轨,对于大家族来说,颜面重于一切。所以,人们往往不会报官,直接“私刑”处置。
(影视剧里的浸猪笼)
不同的家族,私刑的轻重也有不同。一般而言,如果发现族内女子出轨,较轻的处罚是责打一顿,关个小黑屋啥的;一般来说,是惩罚之后,逐出家门,任其自生自灭。
而更严重的,尤其是名门望族出现这种情况,出轨女子往往会被逼自尽,保全家族名声。如果不愿意,或者不承认,就会出现“浸猪笼”的情况。
猪笼本来是为了运送猪猡方便,用竹子扎成的圆筒形容器。如果男女犯了“和奸”罪被抓住,就会被绑起来放进猪笼里,然后扔进河里活活淹死。
至于为什么要用“猪笼”,很可能是觉得出轨男女“猪狗不如”,让他们死后死后投胎也不能再当人。
位于广东省梅州市的绿窟潭,是一处天然溶洞,里面水深超过50米,是国内外潜水探险爱好者非常喜欢的地点。
2012年11月上旬,一支专业研究探险队在进行勘探时,意外发现水深越46米处,有10多具被铁链捆住的骸骨。当地人称,数百年内,绿窟潭都是附近宗族执行“私刑”的地方。那些违规之人,尤其是出轨男女,都会锁起来装进猪笼,扔到绿窟潭里。
此次发现的骸骨,专家判断应该是清末民初时期的。
也许,绿窟潭的更深处,还有更早的“受刑者”。而且可以肯定的是,还有更多像绿窟潭这样的地点,藏着不知多少“私刑”受害者。
古代女子出轨被发现,有多惨我不知道,反正是罪有应得,古代是那样,现代亦如此,先看一下古代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宋律《宋刑统》规定,丈夫杀死犯奸妻子,减刑论处。元律《元史·刑法志》规定,丈夫发现妻子犯奸,杀之无罪。《大明律》则规定,凡妻妾与人通奸,而在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者,勿论,若止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律断罪,从夫嫁卖。清律与明律基本相同,意思很明确了,女子通奸,丈夫可以随意处置,打死都不偿命,就这么直给。
举几个小例子,清朝俞樾《右台仙馆笔记》记载,光绪六年,也就是1880年,5月的一天,从汉口江边上游漂来一块木板,上面绑着一个女子,活的,双手又脚都死扣在木板上,左手边放着3000文钱,右手边放着一些食物,而女子的胯下有个和尚的人头,看着挺煞人,旁边插着块木牌,上面写着,此女金口人,年19,僧42,两人通奸,见者,若女死,取此钱买棺收敛,若不死,喂些食物延其几日,若见者救其女,男盗女娼。江边上很多人都见了,但没人施救,任由木板漂下江。
1924年8月7日,同样是九江的江边上,也是上游漂来一块木板,远看,上面有个人,岸边人忙去施救,近看,木板上躺着一个少妇,上身裸体,下身仅一条裤衩,四脚也被钉在木板上,胯下也有一男子的头,血肉模糊,旁边插着块木牌“救者男盗女娼”,原来又是男女通奸被处置的,准备施救的人摇船回岸,置之不理,躺在木板上的少妇大声呼喊,请将木板翻转,让我死了吧,施救者不理,快速回到岸边,任由木板漂下江。
女性除了要遵守婚后贞洁,婚前的童贞更要遵守,也就是守身如玉。《清稗类钞·婚姻类》记载,广东地区成亲的当天,新郎要拿一块白布入洞房,交合之后擦血用的,父母等亲戚都在洞房外静静等候,新郎完事后,要把带红的白布拿出来示众,家人们都皆大欢喜,如果拿出来的是白布,那就可能新娘不贞洁,不但要追回聘礼,还要索赔,女方不但颜面扫地,并告到官府还要接受惩罚。
大家听说过“浸猪笼”吗?
(传说高阳公主与辩机和尚私通)
先说女子出轨的官方处理吧。至少从战国时期,各国就已经对此类事件深恶痛绝,严防死守。比如李悝在魏国变法时,《法经》中就明确提出对出轨施以重刑,“丈夫出轨则诛,妻子出轨则宫”。
《史记·秦始皇本纪》中关于秦律也明确记载了“……禁止淫佚,男女絜诚。夫为寄猳,杀之无罪……”,也就是说男女之间一定要忠贞守节,如果男子出轨,妻子可以杀了丈夫。当然,那时候明显对男子出轨的惩罚比较重。
到了唐朝的时候,对于此类犯罪的惩罚,显然要轻了很多。《唐律疏议》记载,男女若犯“和奸”罪,“各徒一年半”,即判一年半刑期。但是如果丈夫抓到妻子出轨,妻子明确拒捕,丈夫杀了妻子也是无罪的。
从宋朝开始,女性开始被三纲五常所捆绑,忠贞守节的思想重于一切,所以对于女子出轨的惩罚,也越来越严重。而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清朝。
(私刑“浸猪笼”)
《大清律例》中,也有专门的“和奸”之罪。(奸罪是绝对的重罪,认定标准非常谨慎,清朝规定必须当场抓获,才能认定是奸罪,否则就是无罪。)
女子若是确定犯了和奸罪,“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也就是说,如果有妇之夫出轨,被当场抓住,要被杖打90下。说实话,身子骨稍微弱一点的,是挺不过去的。上流贵族、官员、军官中若是出现了“和奸”,更严重,“凡职官及军民奸职官妻者,奸夫、奸妇并绞监候”——大概是上流社会更注重家族荣誉和血统纯正的原因吧。
自古以来,出轨都是重罪。但是,官方处理显然比不上民间“私刑”。
中国的家族观念非常强,每个家族都有自己的家法族规,对家族中的各类事件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官府是不会过问的。
女子出轨,对于大家族来说,颜面重于一切。所以,人们往往不会报官,直接“私刑”处置。
(影视剧里的浸猪笼)
不同的家族,私刑的轻重也有不同。一般而言,如果发现族内女子出轨,较轻的处罚是责打一顿,关个小黑屋啥的;一般来说,是惩罚之后,逐出家门,任其自生自灭。
而更严重的,尤其是名门望族出现这种情况,出轨女子往往会被逼自尽,保全家族名声。如果不愿意,或者不承认,就会出现“浸猪笼”的情况。
猪笼本来是为了运送猪猡方便,用竹子扎成的圆筒形容器。如果男女犯了“和奸”罪被抓住,就会被绑起来放进猪笼里,然后扔进河里活活淹死。
至于为什么要用“猪笼”,很可能是觉得出轨男女“猪狗不如”,让他们死后死后投胎也不能再当人。
位于广东省梅州市的绿窟潭,是一处天然溶洞,里面水深超过50米,是国内外潜水探险爱好者非常喜欢的地点。
2012年11月上旬,一支专业研究探险队在进行勘探时,意外发现水深越46米处,有10多具被铁链捆住的骸骨。当地人称,数百年内,绿窟潭都是附近宗族执行“私刑”的地方。那些违规之人,尤其是出轨男女,都会锁起来装进猪笼,扔到绿窟潭里。
此次发现的骸骨,专家判断应该是清末民初时期的。
也许,绿窟潭的更深处,还有更早的“受刑者”。而且可以肯定的是,还有更多像绿窟潭这样的地点,藏着不知多少“私刑”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