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这种悲剧确实令人心痛,学校确实也做得不够。但是,如果要让学校对此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那么也没有法律依据,同时对学校也不够公平。毕竟,学校只能对学生尽到教育提醒的义务,但学生私下里要做什么,学校其实也爱莫能助。毕竟,总不能苛刻要求学校派人全天候地守着学生,让他们不敢越雷池半步吧?如果真是这样,恐怕家长又会说学校侵犯他们的隐私权了。
据报道,今年1月,广西岑溪市某中学一名16岁高二女生,在医院产下了一名女婴。她的父亲直到女儿临产才得知此事。这个贫寒的单亲家庭,一时间陷入了困境……据女孩父亲黄先生讲述,2017年9月起,女儿就读于岑溪市某中学(寄宿)。2018年4月,黄先生得知女儿谈恋爱后让班主任多留意,老师也答应有情况会反馈他。
然而,直到女儿临产给他打电话,他才知道女儿与同校男友发生关系后怀孕了。黄先生赶紧联系了亲友将女儿送到当地卫生院,并在1月31日将孩子生下。
“我把女儿托给了学校,却酿成了这个结果,所以现在我只希望学校能负起这个责任来。”黄先生曾找学校和教育局协商,可得到的回复都是与他们无关。无奈之下,黄先生选择将此事在网上曝光。恕我直言,真正应该为此事承担责任的是让女生怀孕的男生,是他为了满足自己的一己私欲,才最终酿成这个损害后果的。而学校对此又有什么责任呢?虽然法律规定学校对在校学生负有管理、教育职责,但这种职责也是有限度的,只要学校在各个问题上都三令五申、反复教育,那么就算是尽到了相应职责。至于学生私下里要做什么,学校真的是鞭长莫及。照黄先生的说法,是不是学校应该派专人守着她的女儿,杜绝女儿与男性交往才算是尽到了职责呢?
这显然是荒唐至极的,也是不可能的。更何况,虽然女儿在学校读书,黄先生仍然是监护人,监护职责并没有转移到学校身上。所以,黄先生是没有道理要学校担责的。
发生这种悲剧确实令人心痛,学校确实也做得不够。但是,如果要让学校对此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那么也没有法律依据,同时对学校也不够公平。毕竟,学校只能对学生尽到教育提醒的义务,但学生私下里要做什么,学校其实也爱莫能助。毕竟,总不能苛刻要求学校派人全天候地守着学生,让他们不敢越雷池半步吧?如果真是这样,恐怕家长又会说学校侵犯他们的隐私权了。
据报道,今年1月,广西岑溪市某中学一名16岁高二女生,在医院产下了一名女婴。她的父亲直到女儿临产才得知此事。这个贫寒的单亲家庭,一时间陷入了困境……
据女孩父亲黄先生讲述,2017年9月起,女儿就读于岑溪市某中学(寄宿)。2018年4月,黄先生得知女儿谈恋爱后让班主任多留意,老师也答应有情况会反馈他。
然而,直到女儿临产给他打电话,他才知道女儿与同校男友发生关系后怀孕了。黄先生赶紧联系了亲友将女儿送到当地卫生院,并在1月31日将孩子生下。
“我把女儿托给了学校,却酿成了这个结果,所以现在我只希望学校能负起这个责任来。”黄先生曾找学校和教育局协商,可得到的回复都是与他们无关。无奈之下,黄先生选择将此事在网上曝光。
恕我直言,真正应该为此事承担责任的是让女生怀孕的男生,是他为了满足自己的一己私欲,才最终酿成这个损害后果的。而学校对此又有什么责任呢?虽然法律规定学校对在校学生负有管理、教育职责,但这种职责也是有限度的,只要学校在各个问题上都三令五申、反复教育,那么就算是尽到了相应职责。至于学生私下里要做什么,学校真的是鞭长莫及。照黄先生的说法,是不是学校应该派专人守着她的女儿,杜绝女儿与男性交往才算是尽到了职责呢?
这显然是荒唐至极的,也是不可能的。更何况,虽然女儿在学校读书,黄先生仍然是监护人,监护职责并没有转移到学校身上。所以,黄先生是没有道理要学校担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