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公斤,价值15万包裹被私自签收并销毁,德邦快递仅赔偿300元,你怎么看?
8月17日,微博用户名为@漫画主笔狼人小姐发布微博称,自己是受害者小李。毕业赴长沙工作前,她将全部行李打包,于8月4日将重27公斤的包裹交给德邦快递,从大连寄往长沙,可等到8月14号包裹也一直没到。据李女士称,这个包裹里面的东西都是自己大学期间自己辛辛苦苦挣钱买的,衣服和未开封的化妆品比较贵,大概总共15万。上网查询并联系派送人员后,她才得知包裹已被私自签收并送至回收厂处理。针对这个情况,德邦快递方面没有向她表示道歉,当时给出的回复是赔偿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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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先看看事情经过:
小李是辽宁人,毕业后在长沙找了一份工作。
赴长沙工作前,她8月4日将全部行李打包为一个重27公斤的包裹,交给德邦快递,从大连寄往长沙。
8月7日该包裹到达长沙,在小李未收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德邦快递直接将包裹扔到了白鲸鱼旧衣回收厂。
旧衣厂员工打开包裹整理后私自拿走。除了一些插线板、专业书、台灯和身体乳外,包裹内其他东西全部被当做垃圾销毁了。
小李称包裹总价值在15万左右。并称,对于此事,德邦快递方面没有向她表示道歉,告诉她只能按保价赔付300元。
德邦物流长沙某负责人表示,由于快递员疏忽,未仔细辨认面单,误以为是白鲸鱼(旧衣回收)的,把包裹寄送至旧衣回收。
怎么看这事儿?
这岂止是一个简单的工作失误!
1、这哪里像一个服务企业该做的:
将包裹当成旧衣回收不应该,快递包裹打包与回收旧衣的打包分不清吗?不可能。
事情出来之后,企业的态度更不应该,先道歉难道不会吗?
不要找理由了,越找理由,显得这个企业的管理和文化越差劲。
2、弄丢了东西就赔,有什么好讲的,仅赔300元?想得美!
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两种情况不适用资费三倍赔偿的情形,一种是邮政企业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一种是未将损失赔偿的规定明示在其营业场所和给用户的单据上。
有没有明示不清楚。但是你把价值十多万的东西当成300元的东西,不是重大过失是什么?处理邮寄包裹你不看邮件面单,你不是重大失误是什么?
因此,这个事件不适用300元赔偿的情形。
3、这个企业的危及公关太差劲了
出了这样的事情,说是企业丑闻都可以。为何还要强词夺理?
这样的情况下,你说的哪个免责理由能够成立?
给大家看这样的企业管理、这样的企业文化,谁还敢找你邮寄东西?
谁还敢把自己的东西交给你,不怕你给直接给扔到垃圾站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