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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保险人身故以后,如果有受益人的,则保险金归受益人所有;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的,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平均分配。
如题所述,男子甲本来拥有一个和谐的幸福家庭,家中不仅父母仍在,而且还有娇妻孩子,实在是和谐美满。同时,甲也是一名谨慎的人,他深怕自己出了意外,父母子女没人照顾,生活也会没了着落,便未雨绸缪地给自己投了一份死亡险。甲本以为自己永远也不会让这份保险发挥作用,没想到很快自己就发生意外一命呜呼了,实在是令人叹息。
等甲的家人沉浸在悲痛当中给甲办完后事后,等他们终于从悲痛当中缓过来时,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理赔婚后,公婆提出保险金由他们保管,每月给儿媳孙子1000元,以便保险金能细水长流。那么,他们这种做法是否妥当呢?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人身险的被保险人有权指定受益人,如果指定了受益人的,则保险金由受益人享有。因此,如果甲指定自己父母为受益人的,那么保险金就理当属于他们所有,他们当然有权决定如何分配保险金,这样就是完全合理的。
当然,如果甲没有指定自己父母为受益人,那么他们就不能享有并支配保险金。另外,如果甲压根就没有指定受益人的,则保险金由甲的第一顺位继承权父母、子女和配偶平均分配。如此一来,保险金应当由公婆、儿媳和孙子各占1/4,公婆此举当然就是不合适的。
如果确定是身亡保险赔偿,这件事很好处理,因为身亡保险金的赔偿有很明确的规定,而不是谁想谁不想的事情。
在保险合同中,有一栏是填写保险受益人的,如果这一栏填写的妻子,那么妻子就是指定的收益人,三十万就归妻子所有,公婆,儿子都没有份。因为保险合同等同于法律公证下的遗嘱,与血缘亲情无关。
如果这一栏写的是公婆,那样公婆即使全部占有赔偿金也不为过,更别说每月拿出一千元钱给儿媳和孙子了。
如果受益人一栏没有填写,丈夫身亡的赔偿金等同于丈夫的遗产,那么保险受益人就按法定继承人去受益。而第一顺位应该是配偶,子女,父母。所以,死者的妻子,子女和父母各占死亡赔偿的四分之一的份额。而公婆霸占三十万的做法就是违法的了。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保险人身故以后,如果有受益人的,则保险金归受益人所有;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的,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平均分配。
如题所述,男子甲本来拥有一个和谐的幸福家庭,家中不仅父母仍在,而且还有娇妻孩子,实在是和谐美满。同时,甲也是一名谨慎的人,他深怕自己出了意外,父母子女没人照顾,生活也会没了着落,便未雨绸缪地给自己投了一份死亡险。甲本以为自己永远也不会让这份保险发挥作用,没想到很快自己就发生意外一命呜呼了,实在是令人叹息。
等甲的家人沉浸在悲痛当中给甲办完后事后,等他们终于从悲痛当中缓过来时,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理赔婚后,公婆提出保险金由他们保管,每月给儿媳孙子1000元,以便保险金能细水长流。那么,他们这种做法是否妥当呢?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人身险的被保险人有权指定受益人,如果指定了受益人的,则保险金由受益人享有。因此,如果甲指定自己父母为受益人的,那么保险金就理当属于他们所有,他们当然有权决定如何分配保险金,这样就是完全合理的。
当然,如果甲没有指定自己父母为受益人,那么他们就不能享有并支配保险金。另外,如果甲压根就没有指定受益人的,则保险金由甲的第一顺位继承权父母、子女和配偶平均分配。如此一来,保险金应当由公婆、儿媳和孙子各占1/4,公婆此举当然就是不合适的。
如果确定是身亡保险赔偿,这件事很好处理,因为身亡保险金的赔偿有很明确的规定,而不是谁想谁不想的事情。
在保险合同中,有一栏是填写保险受益人的,如果这一栏填写的妻子,那么妻子就是指定的收益人,三十万就归妻子所有,公婆,儿子都没有份。因为保险合同等同于法律公证下的遗嘱,与血缘亲情无关。
如果这一栏写的是公婆,那样公婆即使全部占有赔偿金也不为过,更别说每月拿出一千元钱给儿媳和孙子了。
如果受益人一栏没有填写,丈夫身亡的赔偿金等同于丈夫的遗产,那么保险受益人就按法定继承人去受益。而第一顺位应该是配偶,子女,父母。所以,死者的妻子,子女和父母各占死亡赔偿的四分之一的份额。而公婆霸占三十万的做法就是违法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