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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实话:这种情况已经涉嫌危害公共安全,至少是3年起步。
对于郭伟鹏事件,我想大家应该都非常地熟悉了,而从法律层面来说,郭伟鹏的行为已经是涉嫌危害公共安全了,根据法律规定,涉嫌危害公共安全,那至少就是三年起步,如果情况严重,甚至是可以死刑。
然后,我们再来结合相关法律来具体说一下,法律条文概述如下:
一般来说,危害公共安全主要就是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等产生威胁或者损害,此类事件的后果往往不可预知,有不确定性。一旦符合这个条件,就可以认为是涉嫌危害公共安全,就应该依法严惩。
而就郭伟鹏的情况来说,简直就是完美契合,首先就现在的疫情来说,我们都知道冠状病毒是对所有人都有威胁的,郭伟鹏作为成年人也有责任和义务知道这些。而其非但在意大利疫情最严重的时候去了意大利,并且在回国后还不积极上报自己的境外旅游路线,更甚至是在觉察自己有发热症状之后,还私自购买退烧药降体温,以躲避检查。并在此期间多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这已经很明显威胁到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然后就财产损失来说,现在郑州市因为这件事又开始进行全市范围内的消毒,很多企业也因此再次停工,很多人也因此再次开始为期14天的居家隔离。这就是真金白银的经济损失,说现实一点,我今天停工在家,就是因为郭伟鹏引起的。而像我一样的人郑州至少也得上百人吧。这显然是也对我大多数人的财产产生了损害。
所以,郭伟鹏的行为已经是非常符合危害公共安全,并且是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故意的。判三年都是轻的,如果因为有人因他感染死亡,那就是直接判他见祖先,这也不为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有理有据,实话实说,关注:大实话。让我们一起用理性的视角看世界。
起码三年以上,笔者认为给他判处死刑都不为过,因为他的行为已经给公共和个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现在这件事情可以说是刚刚开始,如果说和他密切接触过的这些人一旦被确诊,确诊以后但凡有人因为新冠肺炎不幸去世,那么他要面临的就不是区区三年有期徒刑那么简单。
他就有可能面临无期徒刑,甚至于面临死刑,因为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可以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标准,他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这项罪在《刑法》中是明确规定的。
情节较轻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情节恶劣的判处十年以上,甚至于于无期或者死刑,这个前提是造成重大财产损失,造成他人死亡的,明显他的行为不是情节较轻,而是属于后者,情节非常恶劣。
因为他的无知任性,并且隐瞒出国史,等被发现后他已经患上了新冠肺炎,而且在这段时间他隐瞒接触了很多人,并且他的个人行为给河南郑州的复工复产和开学等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再次郑州戒严,这都是他一个人的行为造成的。
所以说他的行为触碰了法律,给他人造成了严重的伤害,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并且让公共财产也受到了很大的损失,故而他就有可能面临十年以上,甚至于无期或者死刑,这就是他应该成承担的法律责任,自作自受,害人害己。
根据郭伟鹏的行为,至少判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应该是没问题的。
郭伟鹏事件造成的影响是十分恶劣的,首先他在意大利疫情非常严重的情况下,选择去意大利看球,这本身就是错误的选择。而由于意大利全城封锁,所以他又去了巴黎,随后回到国内被确诊。
因此可以明确判断他是在意大利被感染的,从意大利经阿布扎比转机回到国内,这中间还涉及到了与他同乘这两次航班的外国友人。
而这些人或许自己都不知道可能被传染了,这让全世界的疫情又变得更复杂了。
最为关键的是,郭伟鹏回到国内之后,并没有主动上报自己的行踪,同时也没有居家隔离。他的家人知道他有发烧的症状也没有上报。他竟然按照正常人一样乘坐公共交通,去公司上班。直到排查到他们家,他才暴露,随后他就被确诊了。
因此要判断郭伟鹏的罪行。要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他给郑州市带来的损失。
因为这个郭伟鹏,郑州市连续10多天的零增长被打破了,而这个被打破就意味着需要耗费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去排查郭伟鹏曾经接触到或间接接触到的人。并且对这些人隔离。排查的费用以及隔离这些间接或直接接触到的人应花的费用,将是一个庞大的数字。
第二,给他人带来的损失。
因为郭伟鹏自私的行为,导致他们小区,他们公司的同事以及乘坐公共交通接触到的人必须居家隔离。而这些人或许原本打算是要去工作的,这样就给他人的家庭经济造成了极大的负担。
不管是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是损害他人财产。郭伟鹏的罪名都不会轻。至少是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他的家人需要负连带责任。
大家觉得这个郭伟鹏应该判多久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我认为郭某最终应该判刑在7年有期徒刑左右,尽管大家对他的行为义愤填膺,觉得这种人判他死刑也不为过。但是他造成的严重后果很难在法律上衡量,包括给郑州造成的经济损失更多的是间接影响,也难以量化。郭某的一句“没看新闻”,实在是恶劣之极。
1.郭某的行为明显已经违法,对其进行刑事侦查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如果严格依照上述的司法解释,郭某仅仅靠的上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郭某还没有确诊,没法说郭某就是故意传播。在这个基础上,因为是过失,所以郭某最终的刑罚就不会有故意传播那么重了。其二我们再来看看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1997年修改后《刑法》第114条、第115条规定的一个具体罪名,该罪名是一种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犯罪。根据刑法规定,我国刑法学界大多数学者主张的主流观点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15条第1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见,郭某的行为是要看到底造成多大的严重后果来定的。
本案最大的问题是,郭某的行为造成了郑州的巨大麻烦,但直接的损失不好统计,也尚未发现郭某坐公交地铁直接传染的人员,这就导致没有直接的严重后果追究郭某的责任。所以我预计郭某可能只能按照普通情况对他进行处理了。考虑到他到了好几个城市,还隐瞒了行程,不配合排查,属于情节严重,最终郭某可能被判处7年左右有期徒刑。
大实话:这种情况已经涉嫌危害公共安全,至少是3年起步。
对于郭伟鹏事件,我想大家应该都非常地熟悉了,而从法律层面来说,郭伟鹏的行为已经是涉嫌危害公共安全了,根据法律规定,涉嫌危害公共安全,那至少就是三年起步,如果情况严重,甚至是可以死刑。
然后,我们再来结合相关法律来具体说一下,法律条文概述如下:
一般来说,危害公共安全主要就是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等产生威胁或者损害,此类事件的后果往往不可预知,有不确定性。一旦符合这个条件,就可以认为是涉嫌危害公共安全,就应该依法严惩。
而就郭伟鹏的情况来说,简直就是完美契合,首先就现在的疫情来说,我们都知道冠状病毒是对所有人都有威胁的,郭伟鹏作为成年人也有责任和义务知道这些。而其非但在意大利疫情最严重的时候去了意大利,并且在回国后还不积极上报自己的境外旅游路线,更甚至是在觉察自己有发热症状之后,还私自购买退烧药降体温,以躲避检查。并在此期间多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这已经很明显威胁到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然后就财产损失来说,现在郑州市因为这件事又开始进行全市范围内的消毒,很多企业也因此再次停工,很多人也因此再次开始为期14天的居家隔离。这就是真金白银的经济损失,说现实一点,我今天停工在家,就是因为郭伟鹏引起的。而像我一样的人郑州至少也得上百人吧。这显然是也对我大多数人的财产产生了损害。
所以,郭伟鹏的行为已经是非常符合危害公共安全,并且是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故意的。判三年都是轻的,如果因为有人因他感染死亡,那就是直接判他见祖先,这也不为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有理有据,实话实说,关注:大实话。让我们一起用理性的视角看世界。
起码三年以上,笔者认为给他判处死刑都不为过,因为他的行为已经给公共和个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现在这件事情可以说是刚刚开始,如果说和他密切接触过的这些人一旦被确诊,确诊以后但凡有人因为新冠肺炎不幸去世,那么他要面临的就不是区区三年有期徒刑那么简单。
他就有可能面临无期徒刑,甚至于面临死刑,因为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可以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标准,他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这项罪在《刑法》中是明确规定的。
情节较轻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情节恶劣的判处十年以上,甚至于于无期或者死刑,这个前提是造成重大财产损失,造成他人死亡的,明显他的行为不是情节较轻,而是属于后者,情节非常恶劣。
因为他的无知任性,并且隐瞒出国史,等被发现后他已经患上了新冠肺炎,而且在这段时间他隐瞒接触了很多人,并且他的个人行为给河南郑州的复工复产和开学等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再次郑州戒严,这都是他一个人的行为造成的。
所以说他的行为触碰了法律,给他人造成了严重的伤害,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并且让公共财产也受到了很大的损失,故而他就有可能面临十年以上,甚至于无期或者死刑,这就是他应该成承担的法律责任,自作自受,害人害己。
根据郭伟鹏的行为,至少判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应该是没问题的。
郭伟鹏事件造成的影响是十分恶劣的,首先他在意大利疫情非常严重的情况下,选择去意大利看球,这本身就是错误的选择。而由于意大利全城封锁,所以他又去了巴黎,随后回到国内被确诊。
因此可以明确判断他是在意大利被感染的,从意大利经阿布扎比转机回到国内,这中间还涉及到了与他同乘这两次航班的外国友人。
而这些人或许自己都不知道可能被传染了,这让全世界的疫情又变得更复杂了。
最为关键的是,郭伟鹏回到国内之后,并没有主动上报自己的行踪,同时也没有居家隔离。他的家人知道他有发烧的症状也没有上报。他竟然按照正常人一样乘坐公共交通,去公司上班。直到排查到他们家,他才暴露,随后他就被确诊了。
因此要判断郭伟鹏的罪行。要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他给郑州市带来的损失。
因为这个郭伟鹏,郑州市连续10多天的零增长被打破了,而这个被打破就意味着需要耗费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去排查郭伟鹏曾经接触到或间接接触到的人。并且对这些人隔离。排查的费用以及隔离这些间接或直接接触到的人应花的费用,将是一个庞大的数字。
第二,给他人带来的损失。
因为郭伟鹏自私的行为,导致他们小区,他们公司的同事以及乘坐公共交通接触到的人必须居家隔离。而这些人或许原本打算是要去工作的,这样就给他人的家庭经济造成了极大的负担。
不管是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是损害他人财产。郭伟鹏的罪名都不会轻。至少是三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他的家人需要负连带责任。
大家觉得这个郭伟鹏应该判多久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我认为郭某最终应该判刑在7年有期徒刑左右,尽管大家对他的行为义愤填膺,觉得这种人判他死刑也不为过。但是他造成的严重后果很难在法律上衡量,包括给郑州造成的经济损失更多的是间接影响,也难以量化。郭某的一句“没看新闻”,实在是恶劣之极。
1.郭某的行为明显已经违法,对其进行刑事侦查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如果严格依照上述的司法解释,郭某仅仅靠的上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郭某还没有确诊,没法说郭某就是故意传播。在这个基础上,因为是过失,所以郭某最终的刑罚就不会有故意传播那么重了。
其二我们再来看看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1997年修改后《刑法》第114条、第115条规定的一个具体罪名,该罪名是一种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犯罪。根据刑法规定,我国刑法学界大多数学者主张的主流观点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15条第1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见,郭某的行为是要看到底造成多大的严重后果来定的。
本案最大的问题是,郭某的行为造成了郑州的巨大麻烦,但直接的损失不好统计,也尚未发现郭某坐公交地铁直接传染的人员,这就导致没有直接的严重后果追究郭某的责任。所以我预计郭某可能只能按照普通情况对他进行处理了。考虑到他到了好几个城市,还隐瞒了行程,不配合排查,属于情节严重,最终郭某可能被判处7年左右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