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可以离婚的七种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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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宇70后 关注
2020-04-25 06:43:08

古代关于夫妻离婚,其实有休妻、和离、判离三种方式,虽说古代重男轻女,但其实对于女性权益同样有所保证,即使是对男性极为有利的“七出”,同样也有“三不去”的规定,而和离和判离,比起休妻来,则无疑还要更人性化一些。

休妻:即使妻子犯了“七出”,同样也有“三不去”的规定

休妻虽然最早可以追溯到周朝时期,彼时只需要男方家中告知女方家里一声,再由专门负责回应事务的衙门“媒氏”记录便完成了离婚。同时,这时的男子休妻几乎不需要什么理由,这无疑会对女方造成极大的伤害。

到了汉朝,朝廷开始对休妻条件进行限制,虽然“七出”这个词语直到唐朝才开始出现,但其规定却源于东汉时期《大戴礼记·本命》中的“七去”规定,其规定只要妻子犯了“七去”(七出)任何一条,丈夫便可以将妻子休掉。

1、“不顺父母”:主要是指不顺从、不孝顺公婆,这被认为是“逆德”,在极为重视孝道的古代,这一条的重要性可想而知。

2、“无子”:主要是指妻子不能生育,无法传宗接代(古代普遍认为无后的主要责任在于妻子),在倡导“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古代,这条同样极为重要。

3、“淫”:主要是指妻子与丈夫以外的男性发生不正当关系,这点就不用多说了。

4、“妒”:主要是指妻子嫉妒心理极强,而在古代主要体现在妨碍丈夫纳妾或者苛责妾室等方面。

5、“有恶疾”:主要是指妻子患有重病或者恶性传染病,这样的妻子自然不能再主持家庭殷实和对祖宗的祭祀,如此一来妻子便等于失去了家庭地位和存在价值。

6、“多言”:主要是指妻子挑拨是非,尤其是挑拨亲戚之间的关系。

7、“盗窃”:古代女子一旦嫁给男方,就失去了财产权,因此妻子如果擅自动用家庭财产,便会被认为是盗窃行为,违反了“义”。

不过,为了保障妻子的生存权利,古代在“七出”之外,还有“三不去”的规定,也就是说即使妻子犯了“七出”,一旦满足“三不去”的任意一条,丈夫也不得休妻。

一是“无归所”:即妻子离开夫家之后将无家可归,例如娘家再无他人,这样妻子被休之后便等于失去了生活来源,因此丈夫不得休妻。

二是“与更三年丧”:主要是指妻子只要曾经为公婆守孝三年,那么丈夫也不得休妻。

三是“先贫J后富贵”:主要是指男方贫J时娶的妻子,富贵之后不允许休妻。

如上所述,古代休妻的“七出”规定虽然对女子极为不利,但“三不出”规定则相对保障了妻子的基本生活保障。不过,唐朝以后规定,“恶疾及奸者不在此列”,也就是说如果妻子是因“有恶疾”和“淫”而被休,那么则不受“三不出”的保护。

和离:男女双方同意离婚,但多为男方主动提出

“和离”其实与现代的协议离婚比较类似,主要是指在男女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那么即使不满足“七出”规定,也可以离婚。

“和离”的规定最早出自于唐朝,《唐律·户婚》中规定,“若夫妇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已经无法和睦相处,日子实在过不下去了,那么在男女双方和双方家庭商议妥当之后,丈夫便需要出具“放妻书”,作为离婚的证据,然后双方的婚姻关系便宣告解除。

唐、宋时期社会风气普遍较为开放,彼时对于妇女改嫁之事不仅朝廷不反对,民间也普遍能够接受,因此“和离”官府还是比较认可的。不过,彼时的“和离”,在大多数情况下,还是男方主动提出的情况较多。

当然,女方也有权利提出“和离”,而其中最典型的例子,便是李清照和张汝舟的婚姻,彼时官府便同意了李清照的离婚请求。

判离:官府判决离婚,主要分“义绝”和“断离”两种情况

正所谓“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古代官府通常不参与夫妻离婚的十项,只有出现“义绝”、“断离”和婚姻违法等其他情况,官府才会介入,从而强制性离婚。

1、义绝:主要是指夫妻任何一方,对配偶一定范围内的亲属(通常指五服以内),有殴、骂、杀、伤、奸等行为,便会被断定夫妻双方已经“恩断义绝”,因而不论双方是否同意,均由官府审断,强制离异。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 殴妻之祖父母、父母,杀妻之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

  • 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

  • 殴詈(骂)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之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

  • 与夫之缌麻以上亲奸,夫与妻母奸;
  • 欲害夫者;
  • 夫将妻妾嫁予监临官或出卖妻妾。

以上六种情况,只要满足任意一条,夫妻关系便自动解除,如果不自动解除,官府不仅会强制性解除,而且会进行惩处。《唐律·户婚》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刑一年。”明、清律的条文一样,都是“若犯义绝应离而不离者,亦杖八十。”

2、断离:这条规定直到元朝以后才开始出现,一旦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任意一种,那么官府便会判定双方离婚。

  • “逼妻为娼”:元朝规定,“诸受财纵妻妾为娼者,……离之”。“诸勒妻妾为娼者,……妇人归宗”。明朝也有类似规定。

  • “将妻典雇与人”:元朝有“诸受财典雇妻妾者禁”的规定,但并没有判定双方应该离婚,而明、清两朝则规定,受财典雇妻女与人者除加以惩罚外,并勒令离异。

  • “妻之近亲属被夫强奸,或妻被夫父强奸”:元朝法律规定,“诸强奸妻前夫男妇未成及强奸妻前夫女已成,并杖一百七,妻离之”,“诸翁欺奸男妇(不问已成未成),男妇归宗”,“翁戏男妇,断离。”

3、其他情况。除了以上离婚现象之外,古代对于夫妻婚姻也有诸多规定,而违规成婚的,往往也会被官府强制终结婚姻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 违反婚约。例如唐朝便规定,如果女子已经与人定下婚约,但又被许配给其他人,那么即使已经与第二个男子成婚,那么也必须解除婚姻关系,而重新归于前夫;如果前夫不要,则可以加倍索回聘礼,女子则归于后夫。

  • 妄冒。即冒充他人成婚,具体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本人妄冒”,比如尚未成年而诈称成年,又如身患病症却诈称身体健康。另一种则是“他人妄冒”,比如一方患有疾病或残疾,于是让他人冒充。而一旦犯了“妄冒”,如果双方尚未成婚,那么便取消婚约;而如果已经成婚,则判定离婚。

  • 违反“一夫一妻”。我们提到古代的婚姻制度,总会想到一夫多妻,其实古代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也就是说每个男子只允许有一名正妻,严禁一夫多妻。而如果违反这一规定,那么便会判定男子与第二位妻子离婚,且会对男方进行惩处,惩处力度历朝历代各有不同。

  • 婚姻违法的。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婚姻违反了相关规定,则依法要判定其离婚。另一种则是以非法手段为自己或他人缔结婚姻的,例如强夺他人妻女、奸占他人妻妾之类的,同样也会判离。

以上便是古代关于离婚的各种规定,从其内容不难看出,其实大多都是为了保护男方利益和家族利益,在男权普遍高于女权的古代,女方想要主动提出离婚,只有通过“和离”这一种途径,而且还需要女方或者女方家中较为强硬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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