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教师因同性恋身份被开除起诉学校,学校的做法合法吗?

31岁的山东教师明珏因同性恋身份在家长前曝光,被校方决定开除,他向法院申诉争取权益,这也是同性恋教师劳动权益的第一案。那么,学校的做法违反了什么法律?教师胜诉的机率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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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开除”,法律上谓之“解除劳动关系”,在本案中,学校能否因为教师是同性恋而与之解除劳动关系呢?

答案是“N0”,学校已经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我国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于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具体来说就是劳动者存在过错,或者是劳动者没有过错,但是因客观原因不得不解除劳动,例如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利益损失等情况。

对于教师的性取向问题,这个不属于学校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因此学校更多考虑的是道德风尚方面的影响,认为这位教师的同性恋身份会对学校有不良的影响,但是这种影响不能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不能据此认为教师明珏具有过错,因此学校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明老师有权要求学校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是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

“同性恋”就没有资格当老师了吗?

对这个我是不赞同的,我认为人生而平等,对于性取向的问题,很多时候是由于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可能是天生如此,可能后天由于家庭环境、社会环境的影响而导致性取向的改变,这个并不是他们的错,因此,我们不能以一个人的性取向来判断他的人品和素质,更不能以此来认定他是否适合这个职业,虽然老师这个职业比较特殊,需要教书育人,但是只要他不是在课堂上大力向孩子们传播和灌输同性恋的观念,恶意去改变孩子正常的性取向,我认为他就是有资格的。

现在老师和学校都签署了劳动合同,学校只能和老师解除劳动关系,不能、也没有权利开除老师。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违反了《劳动合同法》。没有哪条法律规定同性恋是违法犯罪,这位老师起诉学校的话,胜诉的几率会很大。

我们受几千年的封建思想影响,对同性恋这个问题基本上还是不认可的,甚至是很反对的。虽然一个人的性取向问题不代表他(她)的品德不好,也不代表他们的学识修养,但很多家长是不会接受他们家孩子的老师是同性恋这个事情的,即便学校不开除这位老师,他同性恋的事情已经被公开,也无法再在学校正常上课了,学生家长绝对不答应,他们会认为这样的老师会对他们的孩子产生不良影响。

学校是个特殊的场所,老师们面对的是思想行为极易受到影响的学生,所以外界对老师的要求也就特别的高。一个同性恋身份的老师出现在学校,学校会因此招来非议,学校为了自己的利益不能再接受这位老师也能理解,但要等合同期满后再行决定这位老师该去留问题,现在如果这位老师不适合再担课,学校可以考虑给这位老师调换一下岗位,毕竟这位老师没犯什么错,不能武断的将其开除。

这个问题问的其实不对,教师被开除后,并不是向法院起诉,而是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下面我具体分析一下。

第一对该老师是同性恋的看法。在同性恋的问题上,中国人普遍是保守的,大众的接受程度肯定不高。所以家长知道后,自然会向学校投诉。学校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只能开除该老师。当然了,这个学校不是公办学校,是一个教育集团,民办的,所以开除老师更随意。其实很多网友觉得老师是同性恋也没多大问题,毕竟他又不是恋童癖对吧?

第二学校违反什么法律的问题。我们国家法律又没有规定同性恋不能当老师,所以学校以此为理由开除这位老师,自然是违反了《劳动合同法》。

第三老师胜诉可能性的问题。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必须首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不能直接像法院起诉。所以该老师是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仲裁结果肯定是该老师胜诉。但是学校所谓的败诉肯定就是赔偿一些解除合同补偿金,也不会再接纳该老师回去继续上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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