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未成年人强奸“冰释前嫌”一案今天有了最新进展。10月9日,南都记者从河南检察获悉,今天鲁山县检察院依法将被告人赵某强奸一案向鲁山县法院提起公诉。该嫌疑人会获罪吗?
今天河南省检察院已经发布通告,该嫌疑人被公诉。毋庸置疑,其被公诉的罪名一定是“强奸罪”。目前最大的看点是被判刑的问题。
判刑的看点是法院到底会不会判决实刑。强奸罪算是重罪,但毕竟嫌疑人是未成年人,加上又给予女方八万元补偿,取得女方出具的谅解书应该不难。这就会给判刑带来许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我大胆猜测,这个案子最终会判三年有期徒刑,但基于上面所说的情节,附加判决缓刑的可能性很大。一般会判三缓四,即附加四年考验期,只要这四年没有新的犯罪,就不会再执行实刑。
这才是检察院正常的操作。之前又是锦旗“心系少年”,又是“冰释前嫌”,给大家一种拿钱脱罪的感觉。检察院确实“用词不当” 要改。
未成年人强奸冰释前嫌,前段时间看到的时候,怎么也想不通,为什么强奸还可以冰释前嫌,美曰其名扬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可是首先他犯罪了,并且是很恶劣的强奸罪,记得以前写这个事件的时候,笔者说,如果就这样简简单单的给女方赔些钱,男女两个人沟通协商教育一下,然后给放了,男孩大摇大摆的去学校上学了,这说白了就是私了,一切建立在当事人到底是真的自愿还是家长愿意赔偿冰释前嫌?确实不好说。
如果说真的出于保护未成年人,那么就不是这样简简单单的冰释前嫌,起码对于社会来说,根本起不到一个警示作用,同时给其他未成年人来说,都是一种不痛不痒的教育,相反有可能都是一种纵容。所以,对于此次最新消息说的嫌疑人被提起公诉,这才是最重要的,也是最好的解决办法。至于说到底该怎么处理,如何量刑?相信法律会酌情考虑,将法律凌驾于人情之上,该案件的处理相信也是一个对于以后发生类似案件的一个案例参考,此类案件的审判,可以称之为教科书式典型案例。
犯罪,不是说原谅就可以免责的,如果仅仅是两个人或者两个家庭,可以原谅,可以私了,关键是《刑法》的制定,是约束和制裁所有犯罪分子的,而不是说区别对待,有些人可以免于追责,那样就失去了公平公正性,也失去了原有的严肃性。两个未成年人之间的一场强奸案,造成的是整个社会的一种负面影响,如果仅仅是出于对未成年人未来的负责,而免于法律追究,那么还如何去规范社会其他的未成年人。所以说,此案件的处理方式,必须要做到方方面面的考虑,即要考虑未成年人的保护,同时也要考虑社会负面影响,以及法律的严肃性。
如今,对于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也是一种对于法律的负责,也是对于社会的一种交代,至于说最终结果如何,尚无从得知,但是该案件的审判,绝对是此类案例判定的一个很好例子。如何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需要从方方面面去入手。
首先可以肯定的回答,只要侦查机关查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明被告人构成了强奸罪,法院会对其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十二条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十七条第三款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也是酌定从轻情节。
综上所述,法院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是否悔罪,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等综合考虑,依法作出判决。
根据目前媒体发布的一些情况来看,有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这是一个好消息,做错事就应当受到惩罚,年龄不应当是他的护身符,也不是其作奸犯科的理由和借口!
从此事的社会影响来看,赵某肯定会以强奸罪被判刑,这是毫无疑问的!如果不是因为新闻披露了这件事,那就很难说了,完全有可能被作出附条件不起诉。
现在社会公众最想了解的是,他会被判几年,是实刑还是缓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过根据最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强奸妇女1人的,可以在3年至5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由于赵某属于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上述指导意见,可以予以从宽处罚,在基准刑的基础上减少10%到50%。而且根据通报,赵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又通过8万元补偿得到了被害者及其家人的原谅,“只想让他向自己道歉”,所以赵某有可能量刑起点为3年,然后在此基础上再减少10%到50%,也就是刑期在3年以下。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就可以宣告缓刑。考虑到赵某此前已经回到课堂上课,所以此案有可能就是缓刑。
虽然赵某可能不用承受牢狱之灾,但是他已经背负犯罪记录了,他的人生已经被自己改写了,不能考军校、公安院校,不能考公务员……
今天河南省检察院已经发布通告,该嫌疑人被公诉。毋庸置疑,其被公诉的罪名一定是“强奸罪”。目前最大的看点是被判刑的问题。
判刑的看点是法院到底会不会判决实刑。强奸罪算是重罪,但毕竟嫌疑人是未成年人,加上又给予女方八万元补偿,取得女方出具的谅解书应该不难。这就会给判刑带来许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我大胆猜测,这个案子最终会判三年有期徒刑,但基于上面所说的情节,附加判决缓刑的可能性很大。一般会判三缓四,即附加四年考验期,只要这四年没有新的犯罪,就不会再执行实刑。
这才是检察院正常的操作。之前又是锦旗“心系少年”,又是“冰释前嫌”,给大家一种拿钱脱罪的感觉。检察院确实“用词不当” 要改。
未成年人强奸冰释前嫌,前段时间看到的时候,怎么也想不通,为什么强奸还可以冰释前嫌,美曰其名扬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可是首先他犯罪了,并且是很恶劣的强奸罪,记得以前写这个事件的时候,笔者说,如果就这样简简单单的给女方赔些钱,男女两个人沟通协商教育一下,然后给放了,男孩大摇大摆的去学校上学了,这说白了就是私了,一切建立在当事人到底是真的自愿还是家长愿意赔偿冰释前嫌?确实不好说。
如果说真的出于保护未成年人,那么就不是这样简简单单的冰释前嫌,起码对于社会来说,根本起不到一个警示作用,同时给其他未成年人来说,都是一种不痛不痒的教育,相反有可能都是一种纵容。所以,对于此次最新消息说的嫌疑人被提起公诉,这才是最重要的,也是最好的解决办法。至于说到底该怎么处理,如何量刑?相信法律会酌情考虑,将法律凌驾于人情之上,该案件的处理相信也是一个对于以后发生类似案件的一个案例参考,此类案件的审判,可以称之为教科书式典型案例。
犯罪,不是说原谅就可以免责的,如果仅仅是两个人或者两个家庭,可以原谅,可以私了,关键是《刑法》的制定,是约束和制裁所有犯罪分子的,而不是说区别对待,有些人可以免于追责,那样就失去了公平公正性,也失去了原有的严肃性。两个未成年人之间的一场强奸案,造成的是整个社会的一种负面影响,如果仅仅是出于对未成年人未来的负责,而免于法律追究,那么还如何去规范社会其他的未成年人。所以说,此案件的处理方式,必须要做到方方面面的考虑,即要考虑未成年人的保护,同时也要考虑社会负面影响,以及法律的严肃性。
如今,对于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也是一种对于法律的负责,也是对于社会的一种交代,至于说最终结果如何,尚无从得知,但是该案件的审判,绝对是此类案例判定的一个很好例子。如何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需要从方方面面去入手。
首先可以肯定的回答,只要侦查机关查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明被告人构成了强奸罪,法院会对其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十二条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十七条第三款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也是酌定从轻情节。
综上所述,法院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是否悔罪,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等综合考虑,依法作出判决。
根据目前媒体发布的一些情况来看,有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这是一个好消息,做错事就应当受到惩罚,年龄不应当是他的护身符,也不是其作奸犯科的理由和借口!
从此事的社会影响来看,赵某肯定会以强奸罪被判刑,这是毫无疑问的!如果不是因为新闻披露了这件事,那就很难说了,完全有可能被作出附条件不起诉。
现在社会公众最想了解的是,他会被判几年,是实刑还是缓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过根据最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强奸妇女1人的,可以在3年至5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由于赵某属于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上述指导意见,可以予以从宽处罚,在基准刑的基础上减少10%到50%。而且根据通报,赵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又通过8万元补偿得到了被害者及其家人的原谅,“只想让他向自己道歉”,所以赵某有可能量刑起点为3年,然后在此基础上再减少10%到50%,也就是刑期在3年以下。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就可以宣告缓刑。考虑到赵某此前已经回到课堂上课,所以此案有可能就是缓刑。
虽然赵某可能不用承受牢狱之灾,但是他已经背负犯罪记录了,他的人生已经被自己改写了,不能考军校、公安院校,不能考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