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如果借贷双方都是自然人的,那么光有借条是很难打赢官司的。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即合同成立以后需要贷款人向借款人实际支付借款,那么借款合同才正式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也就是说,贷款人仅仅提供借条,只能证明他和借款人之间具有借款合意,而不能证明他们之间的借款合同已经生效。贷款人要打赢官司,需要举证证明他已经把所借款项实际支付给了借款人,比如现金交付的收条、银行转账记录或者交付借款的见证人等。
当然,如果虽然没有实际交付借款的证据,但借款人在法庭上自认的话,那么就能直接免除贷款人的举证责任。但是这种情况几乎不可能出现,毕竟都闹翻法庭上了,想必借款人也不是诚实守信的人,他又怎么会主动承认呢?
因此,在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中,一定要注意保留借款支付凭据,现金交付的情况下一定要对方出具收条。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如果借贷双方都是自然人的,那么光有借条是很难打赢官司的。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即合同成立以后需要贷款人向借款人实际支付借款,那么借款合同才正式生效。
也就是说,贷款人仅仅提供借条,只能证明他和借款人之间具有借款合意,而不能证明他们之间的借款合同已经生效。贷款人要打赢官司,需要举证证明他已经把所借款项实际支付给了借款人,比如现金交付的收条、银行转账记录或者交付借款的见证人等。
当然,如果虽然没有实际交付借款的证据,但借款人在法庭上自认的话,那么就能直接免除贷款人的举证责任。但是这种情况几乎不可能出现,毕竟都闹翻法庭上了,想必借款人也不是诚实守信的人,他又怎么会主动承认呢?
因此,在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中,一定要注意保留借款支付凭据,现金交付的情况下一定要对方出具收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