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岳父母不属于被赡养人范围,对这个规定你怎么看?
按现行规定,岳父母并不属于被赡养人范围内。若纳税人的配偶父母年龄达到60周岁,纳税人并不能以此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而只能由其配偶进行申报并享受个税抵扣。也就是说,儿媳妇也不行对赡养公公婆婆进行申报并享受抵扣。
按现行规定,岳父母并不属于被赡养人范围内。若纳税人的配偶父母年龄达到60周岁,纳税人并不能以此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而只能由其配偶进行申报并享受个税抵扣。也就是说,儿媳妇也不行对赡养公公婆婆进行申报并享受抵扣。
首先更正一点:
“岳父母(包括公公婆婆)不属于赡养老人范围”,不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的,而是《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的。
政策规定: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个人看法:
1. 在讨论6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问题时,我们一般是把他作为一个法律问题,从“合法性”角度来考虑,业务要怎么操作不违法,若怎么操作会违法等,而不去过多考虑是否合理。
2. 当然,我们若不把他作为一个法律问题,而作为一个社会问题来讨论时,那首要考虑的是“合理性”“适当性”问题。
3. 个税改革刚刚起步,虽然前期做了大量调研,经过几轮征求意见,但他和其他任何法律法规一样,肯定不会是完美无缺的。但我相信,国家一定会持续倾听社会意见,不断完善法律规定,力求在保证“合法性”的前提下,最大化的实现“合理性”。
我觉得这个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这对于只生女儿的人来是不公平的。
我觉得最好的办法应该是一对夫妻对自己爸妈和岳父母都负有同等的赡养义务才对,应该把他们都纳入赡养范围才对,这样才能更加体现人性化,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化。否则就会导致赡养不公平现象发生,也会让只生女儿的人感到失落,感受社会对他们有一种歧视感。
这个漏洞或缺陷,我相信之后会得到解决,我发现问题更为严重的是,赡养老人没有分区分农村与城镇、没有区分有否固定收入,都是一样的抵扣标准,这对于农村出生的家庭、尤其对于父母固定收入来源的人家庭来说,更显示出了个税抵扣的不公。这个问题有亟需解决。
作为一名在企业工作多年的财务人员,也谈谈自己的看法:
大家首先要明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只是针对纳税人的减税政策,而不是赡养政策,所以不用在赡养义务这个问题上纠结。
办法中是规定了被赡养人不包括岳父母,但是我认为并不是办法没有考虑到这个问题,如果把岳父母也纳入被赡养人的范围,只会让申报更复杂,更难操作。
第一、被赡养老人要满60岁,那么普遍来说儿女都是七八十年代的居多,那时候计划生育还没有或是并不严格,一家二个孩子以上的占多数。岳父母也有自己的子女,如果女婿也能扣除,那么分摊协议会更麻烦,税局根本没那么多的精力去核实。
打个比方,张三嫁给了李四,张三家兄弟姐妹5个,二哥二妹,李四家兄弟姐妹三个,二个姐姐,如果岳父母也可以扣除的话,那么张三分摊的人数是5+3=8个,李四要分摊的也是8个,张三的哥哥妹妹又要分摊的加起来就几十个,其中张三父母被重复分摊10次。如此混乱那会产生更多的问题,而不仅仅是现在的岳父母的问题了。
第二、办法中规定,不管有几个被赡养的老人,能扣除的额度就是2000元,而不是像子女教育中规定每个子女1000元。所以各自分摊自己的父母是最简单的办法了。
第三、《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是暂行办法,自然会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后期会根据实际反映出的问题做进一步的调整。
个人认为后期的细则中应加一条:夫妻双方中如果男方是独生子女,女方父母的其他子女都不在世时,女婿可参与扣除。(这样如果男方父母不在世了,还可以进行扣除)
其实办法中最纠结的,最现实的问题是房租扣除,由于申报填写的资料细致,房东的集体抵制(原因是如果税局查到房东,那房东要交的税比个税高的多),使得扣除没办法实行,租房者得不到实际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