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海港超市老人被杀案,如果凶手没有畏罪自杀而是投案自首,我国的法律会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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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百合 关注
2018-09-05 10:55:13

发生在秦皇岛市海港区一家小超市买菜店员赵广军用刀捅死俩个老人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是畏罪自杀,而是投案自首,我国的法律会怎么来判?

这起案件尽管犯罪嫌疑人已经畏罪自杀,但留下的教训是极其深刻的:


首先、这是一起“性质特别恶劣,罪行特别严重”的故意杀人案

从有关网络照片和视频中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赵广军拿刀不是一下捅向老人,而是连续六、七下捅向老人;不是拿刀捅一个老人,而是拿刀来回桶两个老人;不是在有人劝阻下停止拿刀捅人,而是在有人劝阻下仍然继续地进行捅人。从而,最后导致了两个老人的死亡。

从这起案件看,不管是什么原因引起,但犯罪嫌疑人赵广军显然犯下了“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常情况下,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的,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必须杀人还命,会被判处死刑。而赵广军一次就害了2条人命,因此,要量刑的话,肯定要被判为死刑。


其次,退后一步讲,如果犯罪嫌疑人赵广军不是畏罪自杀,而是投案自首,也许可以免予死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与坦白”的规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那么,什么叫做自动投案(自首)呢?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赚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传唤、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基层组织等投案,接受审查和追诉的。

应当清楚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院等有关司法审判机关的法律解释规定: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同时,还应当明白的是: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负担还是免除处罚,应之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自动投案的动机、阶段、客观环境,交代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具体细节,依法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

所以,比对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应该说,犯罪嫌疑人赵广军是有多条途径去投案自首的。同时,如果真要投案自首了,尽管罪行特别严重,但是如果从轻处罚的话,也许可以判个死缓甚至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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