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证据上看,刑事错案从发案之初,就扑朔迷离:
一,没有直接证据。也就是没有能够直接证明被指控者作案的证据。此时只能依赖间接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来定案,从而增加错案的风险。
二,没有具有指向性的客观证据。通常的疑难刑案,还是有一定客观证据的,但证据的指向性差。尤其技术落后的年代,没有DNA等鉴定,使得从现场提取的客观证据不能“开口”说话。
三,言词证据矛盾多。犯罪分子作案时必然是背着人的,因此经常没有目击证人。由于言词证据易变性强,证人的感知可能与事实不符,导致证据之间矛盾多、证明力不强,或者所证与案件关联性不强。
种种原因综合作用,导致疑案定案难;而一旦司法理念出现偏离,就容易造成错判。此时,由于再审要兼顾维护原判稳定性,予以纠正的难度就更大了。
从证据上看,刑事错案从发案之初,就扑朔迷离:
一,没有直接证据。也就是没有能够直接证明被指控者作案的证据。此时只能依赖间接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来定案,从而增加错案的风险。
二,没有具有指向性的客观证据。通常的疑难刑案,还是有一定客观证据的,但证据的指向性差。尤其技术落后的年代,没有DNA等鉴定,使得从现场提取的客观证据不能“开口”说话。
三,言词证据矛盾多。犯罪分子作案时必然是背着人的,因此经常没有目击证人。由于言词证据易变性强,证人的感知可能与事实不符,导致证据之间矛盾多、证明力不强,或者所证与案件关联性不强。
种种原因综合作用,导致疑案定案难;而一旦司法理念出现偏离,就容易造成错判。此时,由于再审要兼顾维护原判稳定性,予以纠正的难度就更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