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庭审现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供图
中新网重庆5月16日电 (记者 刘相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16日对被告人彭军等17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一案依法公开宣判。1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七个月至十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彭军、杨正文、秦国光共谋成立万兴公司从事追债活动。被告人彭军占公司股份40%,被告人杨正文、秦国光各占公司股份30%。公司设法务部、外勤部、人事部、后勤部等。被告人彭军为总经理,管理公司全部事务,包括招揽业务、公司运营、资金支配、策划、指挥、组织追债等。被告人杨正文、秦国光为副总经理,主要负责安排、实施追债等。被告人刘朝忠为法务部部长,主要负责收集债务人信息、寻找债务人等。被告人邹庆为外勤部部长,负责在被告人彭军、杨正文、秦国光的安排下,管理、安排其他外勤人员或者直接参与追债。该组织通过网络,先后招募被告人王磊等12名身材高大、强壮的年轻男子多次暴力索债,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暴力犯罪活动,获取利益。
该组织通过发放宣传材料、开设网页及口头宣扬等方式宣传追债业务,购买车辆、GPS跟踪器、甩棍等工具,通过签订虚假债权转让协议、债权清收委托代理合同等方式造成合法债权假象。该组织还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在找到债务人后,被告人彭军、杨正文、秦国光带领邹庆、王磊等外勤人员,统一着装、统一行动,利用人数和体能优势,强行将债务人带至指定地点要求还债。如不能还债或不能达成还债协议,上述人员将债务人限制在宾馆、茶楼、家中等地,并看守、跟随债务人,或者到债务人公司进行纠缠、哄闹、辱骂,或者以债务人家人的人身安全相威胁强行索债。在上述过程中,还伴随有强行处置债务人财物、强行索取“辛苦费”等行为。该组织先后暴力索债三十余起,获得高额的前期代理费用与后期代理佣金。
此外,该组织有偿为他人拆迁提供安保服务,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插手经济纠纷和拆迁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牟取暴利。据统计,该组织通过上述违法犯罪手段获取经济利益698万余元,其犯罪活动已经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产、工作、生活,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彭军为组织、领导者,秦国光、杨正文、刘朝忠、邹庆为积极参加者,王磊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军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不仅应当对直接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依法还应当按照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杨正文、秦国光、刘朝忠、邹庆、王磊等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对各自参加的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承担刑事责任。上述17人均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罚。
图为庭审现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供图
中新网重庆5月16日电 (记者 刘相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16日对被告人彭军等17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一案依法公开宣判。1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七个月至十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彭军、杨正文、秦国光共谋成立万兴公司从事追债活动。被告人彭军占公司股份40%,被告人杨正文、秦国光各占公司股份30%。公司设法务部、外勤部、人事部、后勤部等。被告人彭军为总经理,管理公司全部事务,包括招揽业务、公司运营、资金支配、策划、指挥、组织追债等。被告人杨正文、秦国光为副总经理,主要负责安排、实施追债等。被告人刘朝忠为法务部部长,主要负责收集债务人信息、寻找债务人等。被告人邹庆为外勤部部长,负责在被告人彭军、杨正文、秦国光的安排下,管理、安排其他外勤人员或者直接参与追债。该组织通过网络,先后招募被告人王磊等12名身材高大、强壮的年轻男子多次暴力索债,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暴力犯罪活动,获取利益。
该组织通过发放宣传材料、开设网页及口头宣扬等方式宣传追债业务,购买车辆、GPS跟踪器、甩棍等工具,通过签订虚假债权转让协议、债权清收委托代理合同等方式造成合法债权假象。该组织还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在找到债务人后,被告人彭军、杨正文、秦国光带领邹庆、王磊等外勤人员,统一着装、统一行动,利用人数和体能优势,强行将债务人带至指定地点要求还债。如不能还债或不能达成还债协议,上述人员将债务人限制在宾馆、茶楼、家中等地,并看守、跟随债务人,或者到债务人公司进行纠缠、哄闹、辱骂,或者以债务人家人的人身安全相威胁强行索债。在上述过程中,还伴随有强行处置债务人财物、强行索取“辛苦费”等行为。该组织先后暴力索债三十余起,获得高额的前期代理费用与后期代理佣金。
此外,该组织有偿为他人拆迁提供安保服务,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插手经济纠纷和拆迁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牟取暴利。据统计,该组织通过上述违法犯罪手段获取经济利益698万余元,其犯罪活动已经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产、工作、生活,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彭军为组织、领导者,秦国光、杨正文、刘朝忠、邹庆为积极参加者,王磊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军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不仅应当对直接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依法还应当按照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杨正文、秦国光、刘朝忠、邹庆、王磊等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对各自参加的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承担刑事责任。上述17人均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