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猝死公交车,售票员未安排座位,公交公司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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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这是一起真实案件。

基本案情是:2014年9月16日7时许,闫×1在其保姆段×的陪护下,在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东沙屯站乘坐公交集团第一客运分公司所属的车牌号为AQ2161、车辆编号121039的由东三旗开往朝凤庵村方向的的643路公交车,欲前往昌平区中医院进行听力检查。乘车时间时值早高峰,车内乘客较多,闫×1、段×从中门上车后即站在车厢中门附近位置。

车辆行驶至大洼村车站,因早高峰车内乘客较多,售票员要求中门附近的部分乘客下车,为到站的乘客腾空下车过道,闫×1即从中门下车。待到站乘客下车后,闫×1正欲再次上车时,突然倒地。

随后,北京市昌平区沙河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赴现场,北京市红十字会999急救中心医务工作人员赶赴现场进行紧急救治,并将闫×1送往北京市昌平区中医院,但经抢救无效死亡。北京市昌平区中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死亡原因为“心脏性猝死”。

2014年9月14日,闫×1之孙女闫×2在沙河派出所询问中,代表家属明确表示对死亡原因没有异议,不需要对尸体进行死亡原因鉴定。阎秋萍等五人(闫×1近亲属)在庭审中表示尸体已经火化,无法再进行死亡原因鉴定。但是,阎秋萍等五人随后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交公司已经尽到了法律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不具有任何过错。老人猝死是其自身的身体原因,而不能归咎于其他主体。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参考判例(2016)京01民终5115号

老人猝死于公交车,首先要追责的是老人的家属,老人会猝死,说明老人本身的健康已经出现了问题,家属何等粗疏,才会放心让老人去坐并没有座位保障的公交车!其次才是讨论公交车是否担责的问题。

公交车是否担责,这要看公交车上的老弱病残孕座位是否被充分利用,如果老弱病残孕位上坐着的是年轻人,而乘务员不曾劝导让座,那是渎职,老人出事还真与公交车有关,如果不是,而是按规定都是老弱病残孕,公交车就没有责任。

在这里提醒老年人以及他们的家属,不要把目光放在年轻人让座或者是老弱病残孕座位。

一,因为公交车虽然设置了老弱病残孕座位,但毕竟有限,并不保证上公交车的老人一定会有座位,因而老人在上公交车之前,一定要考虑到自己身体的承受能力,而不是仅仅依靠着公交车上的优惠座位。如果身体健康状况不能支持自己顺利站到终点,最好还是不要乘坐公交车。

二,年轻人没有为老年人让座的义务,如果让座是年轻人的情分,不让,是他们的本分,不要总凭着年纪大就以为所有人为其大开绿灯,你不曾为別人付出过什么,就没有资格向别人索要什么。

其实,老人猝死,老人家属最应该的好好反省才是,而不是拉客观理由,推卸责任,甚至从别的方面索取所谓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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