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wukong.com/answer/6694057450045178120/
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这是一起真实案件。
基本案情是:2014年9月16日7时许,闫×1在其保姆段×的陪护下,在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东沙屯站乘坐公交集团第一客运分公司所属的车牌号为AQ2161、车辆编号121039的由东三旗开往朝凤庵村方向的的643路公交车,欲前往昌平区中医院进行听力检查。乘车时间时值早高峰,车内乘客较多,闫×1、段×从中门上车后即站在车厢中门附近位置。
车辆行驶至大洼村车站,因早高峰车内乘客较多,售票员要求中门附近的部分乘客下车,为到站的乘客腾空下车过道,闫×1即从中门下车。待到站乘客下车后,闫×1正欲再次上车时,突然倒地。
随后,北京市昌平区沙河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赴现场,北京市红十字会999急救中心医务工作人员赶赴现场进行紧急救治,并将闫×1送往北京市昌平区中医院,但经抢救无效死亡。北京市昌平区中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死亡原因为“心脏性猝死”。
2014年9月14日,闫×1之孙女闫×2在沙河派出所询问中,代表家属明确表示对死亡原因没有异议,不需要对尸体进行死亡原因鉴定。阎秋萍等五人(闫×1近亲属)在庭审中表示尸体已经火化,无法再进行死亡原因鉴定。但是,阎秋萍等五人随后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交公司已经尽到了法律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不具有任何过错。老人猝死是其自身的身体原因,而不能归咎于其他主体。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参考判例(2016)京01民终5115号
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这是一起真实案件。
基本案情是:2014年9月16日7时许,闫×1在其保姆段×的陪护下,在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东沙屯站乘坐公交集团第一客运分公司所属的车牌号为AQ2161、车辆编号121039的由东三旗开往朝凤庵村方向的的643路公交车,欲前往昌平区中医院进行听力检查。乘车时间时值早高峰,车内乘客较多,闫×1、段×从中门上车后即站在车厢中门附近位置。
车辆行驶至大洼村车站,因早高峰车内乘客较多,售票员要求中门附近的部分乘客下车,为到站的乘客腾空下车过道,闫×1即从中门下车。待到站乘客下车后,闫×1正欲再次上车时,突然倒地。
随后,北京市昌平区沙河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赴现场,北京市红十字会999急救中心医务工作人员赶赴现场进行紧急救治,并将闫×1送往北京市昌平区中医院,但经抢救无效死亡。北京市昌平区中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死亡原因为“心脏性猝死”。
2014年9月14日,闫×1之孙女闫×2在沙河派出所询问中,代表家属明确表示对死亡原因没有异议,不需要对尸体进行死亡原因鉴定。阎秋萍等五人(闫×1近亲属)在庭审中表示尸体已经火化,无法再进行死亡原因鉴定。但是,阎秋萍等五人随后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交公司已经尽到了法律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不具有任何过错。老人猝死是其自身的身体原因,而不能归咎于其他主体。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参考判例(2016)京01民终51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