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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购进物品种类繁多,可汇总开具发票,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在汇总开具时要求是不一样的: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2、《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答问》第二条明确,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货清单,增值税普通发票汇总开具必须附有购物清单或小票才能作为税收凭证。
如果购进物品种类繁多,可汇总开具发票,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在汇总开具时要求是不一样的: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2、《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答问》第二条明确,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货清单,增值税普通发票汇总开具必须附有购物清单或小票才能作为税收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