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扶电梯骤停女顾客摔倒致残 商场承担全部责任

吴晓布
2016-04-13 11:59:53

案例二:

乘客坐公交遇爆炸受重伤

公交公司被判赔117万元

2013年6月7日下午,在一家物流公司上班的李女士乘坐厦门市快速公交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公司”)的公交车。行至厦门金山站附近时,因他人纵火,公交车发生爆炸。李女士被严重烧伤,当即被送往医院。她前后共住院180天,花去医疗费74万多元。此后,她还必须进行一系列的后续治疗。

去年,她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各项损失。

公交公司辩称:本案所涉的爆炸案属群体性事件,系人为放火造成,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车辆烧毁的不幸后果,公交公司也是本案的受害人。公交公司愿意在法律框架内赔偿李女士合理的损失。

厦门市思明区法院近日审理认为,李女士搭乘快速公交车,公交公司收取了费用,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运输合同。公交公司负有在运输期间将她安全运送到约定地点的义务。但在搭乘过程中因意外事件发生,导致她烧伤严重,因公交公司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李女士损失的违约责任。

经计算,公交公司应赔偿李女士的损失包括: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营养费、财产损失等共计117万多元。扣除李女士向公交公司预借的款项4万多元,为112万多元。公交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李女士支付上述人身损害赔偿款112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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