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省市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适用于境内外投资者管理措施
12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两部委印发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以下简称《草案》),在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四个省、直辖市试行。《草案》共328项,包括禁止准入类96项,限制准入类232项。 此次印发通知中明确提出,《草案》属于试点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根据改革总体进展、经济结构调整、法律法规修订等情况,按照《意见》规定的程序适时调整。 我国明确从2015年底至2017年12月31日,在部分地区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积累经验、逐步完善,探索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及相应的体制机制,从2018年起正式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草案》先行在天津、上海、福建、广东进行试点。此前,四地辖区内的自贸试验区已经实施了《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共122项内容。根据《草案》,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将根据改革进展情况和各类市场主体反映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调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完善《草案》的建议,把握好《草案》和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等。 国家发改委在发文中提到,《草案》根据《意见》确定的法治原则、安全原则、渐进原则、必要原则、公开原则汇总审查形成,初步列明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草案》共328项,包括禁止准入类96项,限制准入类232项。 对于此次印发的《草案》与此前已经实施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间的关系,国家发改委近日曾表示,根据《意见》,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是适用于境内外投资者的一致性管理措施,是对各类市场主体市场准入管理的统一要求;外商投资负面清单适用于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经营行为,是针对外商投资准入的特别管理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