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妹侵犯祭奠权索10万 目前民事法律没有类似法律条款
近日,北京市大兴区孙女士向人民法院起诉其大姐“故意隐瞒母亲去世消息,造成我们没能见母亲最后一面,侵犯了我和二姐的‘祭奠权’”为由,将姐姐推上被告席索赔10万精神损害抚慰金。 据孙女士介绍,2004年春天,母亲与三个女儿商量由三个女儿共同出资在院内建房,所需费用均由三个女儿平摊(因其儿子没有工作,身体不好,无经济来源,且孙女要上学,因此其儿子未参与)。2010年拆迁,经多次并主张权利,共获得回迁房五套,其中三套一居室由三个女儿各分一套,两套二居室由母亲及其儿子居住。 “2012年4月16日,母亲突患急性脑梗死住院并留有后遗症,生活不能自理(其儿子于2012年5月22日因病去世)。待母亲出院后,由三个女儿轮班照顾母亲起居生活。一直到2014年12月15日,大姐突然将母亲偷偷转移。此后,我和二姐一直没有见到母亲,并多次报警,但一直没有查到母亲的消息。而且,大姐一直在隐瞒母亲居住以及身体情况,始终不让探望母亲。2014年12月24日,我和二姐向大兴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以赡养权、探望权起诉大姐,但是因无法律依据而未被立案。”
今年5月12日,我突然听说母亲已经去世。所以当天就向法院法官反映此情况,但仍没有得到母亲的确切消息。为此,我们只得以确认所有权名义提出起诉。在此情况下,承办法官向大兴区殡仪馆发调查函核实母亲火化情况。6月14日,北京市大兴区殡仪馆回函称“于XX系3月22日去世,3月24日在殡仪馆火化”。至此,我们才知道母亲已经去世。 “到现在我们都不知道母亲的死因是什么。所以,我和二姐现在要追究大姐侵害我们的祭奠权,大姐故意隐瞒母亲去世的消息,造成我们没有能见母亲最后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