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最大网店售假案 售假金额高达1600余万元

舞动的月色
2012-11-08 10:38:25

  “亲情牌”和“友情牌”让他们迷失

  这起“惊天大案”有一个鲜明的特点——犯罪嫌疑人在“招兵买马”时大打“亲情牌”和“友情牌”。其中,王某超和刘某文就通过各种手段将自己的亲朋好友拉下了水。

  王某超在开设网店“城门鞋业”后,苦于人手不足,于是向亲姐姐王某燕求助,王某燕考虑到弟弟生意“红火”,并且自己平日也只是在家里带孩子,于是同意网店忙碌时过来帮帮忙。上班一个多月后,顾客反映鞋子质量有问题,王某燕专门到“converse”实体店进行比对,这才发现弟弟原来卖的都是假鞋!

  此时,王某燕陷入两难的境地:一方面她觉得自己参与卖假货是犯法;另一方面她又觉得王某超是自己的亲弟弟,而且他从事的这一“事业”也带来了丰厚利润。

  经历内心的反复纠结,王某燕最终决定铤而走险,和弟弟继续把网店经营下去。可是,王某燕没有想到,正是由于自己的纵容,最终导致了自己和弟弟在违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在这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林某辉、林某杰则是被同学“拉下水”。

  刘某文看到自己的大学同学林某辉、林某杰毕业后一直找不到工作,就把他引荐给自己的老板徐某。干了一段时间后,林某辉、林某杰发现“好兄弟”刘某文给自己介绍的并不是一份合法的正经工作,于是打起了退堂鼓。

  “爱才心切”的徐某对他们极力挽留,而“仗义”的刘某文则说服徐某让林某辉、林某杰在淘宝网上另开网店卖鞋,整个网店的货源全部由公司提供,刘某文以比其他客户低一两元的价格卖鞋给他们,让他们赚取差价。

  此外,刘某文还手把手教会林某杰如何在网上开账户、添加图片、标价等。林某辉、林某杰毕业后找工作屡屡碰壁,在高额的利益诱惑面前,他们最终做起了刘某文的“代理商”,他们在网上寻找买家,当买家下订单后再将订单发给刘某文,由刘某文统一发货,成为售假犯罪集团的一分子。

  高学历大学生难抵利益诱惑

  能熟练使用电脑和互联网从事网络贸易往往都是学历不低的人,具有一定的知识和能力。这起网络销售假冒产品的案件呈现出罪犯高学历化的趋势。

  如今大学生就业不容易,很多人的法律意识也比较淡薄,在利益的诱惑之下,容易陷入犯罪的深渊。

  比如,本案中的刘某文是毕业于厦门某大学的本科生,所学的专业还是相当热门的外贸英语。他在大学毕业后,一心想要用所学的知识施展才华,但由于缺乏经验,找工作时多次碰壁,最后只好先在一家小公司担任业务员。

  刘某文一筹莫展之际,接到了昔日同窗好友徐某的电话。徐某请求刘某文到公司帮忙,并且明说了销售假鞋的实情。刘某文犹豫再三后,还是铤而走险加入了网络销售假冒产品的犯罪团伙,后来还凭借较高的学历迅速成为了团伙中的骨干。

  然而,好景不长,还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刘某文的财富梦想就破灭了。

  宣判当天,坐在旁听席上的刘某文家人看着曾经引以为荣的大学生儿子,流下了酸涩的眼泪。

  这起售假案的8个被告人中有2个是大学本科学历,2个是大专学历,1个是中专学历,2个高中学历,仅1个是初中学历,可以说是高学历犯罪的典型,这不能不引起深刻反思。

  犯罪集团成员一一被处刑罚

  思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荣、王某超等8名被告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先后共同或单独在福州、厦门两地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巨大,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林某荣是出资人,林某荣、徐某和王某超是主要组织者,也是非法利润获取者,三人是共同犯罪的组织领导者,系主犯。刘某文、王某燕等人均受雇于林某荣,从事销售假冒商品的具体工作,各自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协同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对于林某杰个人开设网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胶鞋,是八人团伙共同犯罪之外的独立销售行为,该行为并非共同犯罪的一部分,不存在重复认定。王某超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据此,思明区法院分别判处主犯林某荣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50万元;判处主犯王某超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0万元。其余参与犯罪人员分别被判处了二年六个月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分别处20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罚金。

  毋庸置疑,法律的处罚也为广大网络商家以及梦想通过制假售假实现“发财致富”的人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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