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维护家庭婚外生女 妻子为生孩子和其他男性私通
得知卢某的行为后,去年9月,陆某以两个女儿的名义将卢某告上法院。陆某认为,两个女儿出生后就落户某村,并一直在该村生活,符合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理应获得征地补偿。陆某认为,前夫无权擅自处置两个女儿的补偿款,卢某应返还8.2万元。一审法院最终支持了陆某的请求,但卢某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院。 二审法院认为,从补偿款的发放情况看,这8.2万元确实属于两个女儿的个人财产,卢某无权占有,应返还给陆某代为管理。 两个女儿明明和自己没有血缘关系,法院却两次判定要卢某返还征地补偿款,这让卢某很是气恼。今年9月,卢某反过来又将陆某再次告上法院,要求陆某支付给他去年前8个月的孩子抚养费1.5万余元。卢某的母亲苏某也将陆某告上法院,要求陆某支付给她多年带两个孙女的劳务费等共计11万元。 昨日,该案开庭审理,卢某在法庭上说,直到去年8月法院判决两人离婚,陆某才带着两个女儿离开。这8个月里孩子吃住都在他家,陆某应该返还这笔抚养费。卢某的母亲苏某则称,两个小孙女出生后,就一直由她带大,没想到带了十多年才发现,两个孩子都不是自己的亲孙女。按照南宁市服务业标准,从2004年至2015年,陆某应该支付给她二十几万余元的劳务费。考虑到对方的经济情况,她只索要9万元。加上给孩子支付的1万元补习费和老人的精神损失费1万,陆某应返还11万元。 陆某当庭反驳说,她和卢某结婚近10年一直没有孩子,卢某及家公家婆心里都很清楚,卢某没有生育能力。她私通生女的出发点是为了维护这个家庭,苏某无权起诉她,两人之间无法定之债,也无约定之债。要起诉也应该是苏某起诉两个孩子;在此期间,她也赡养了苏某,苏某也应该返还给她一定的赡养费。 由于各方争议太大,法官宣布两起案件择日宣判。(来源:广西新闻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