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闽发证券破产清算案始末:严重违规资不抵债
重点清查账外资产、深挖隐蔽资产 2008年7月18日,闽发证券破产案件由福州中院依法裁定正式受理。同年9月,福州中院指定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共同组成清算组担任破产管理人,并依法督导管理人开展破产清算工作。 闽发证券破产案件移送到法院期间,福建高院院长马新岚要求省高院加大对福州中院审理闽发证券破产案件的指导力度,她多次主持相关会议,研究闽发证券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的一系列需要给予福州中院指导与协调解决的困难和问题,以确保提高债权清偿率,公开公平公正分配破产财产,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福建高院专门成立闽发证券破产案件审理工作指导小组,分管院领导任组长,由高院民二庭具体负责指导闽发证券破产案立案审查、指定破产管理人、确定债权审核原则和衍生诉讼案件二审审理等。同时,针对破产案件审理中所遇到的种种困难和问题,福建高院多次向福州中院发出阶段性工作指导意见,协调涉及外省法院相关事宜,还多次就闽发证券破产案中涉及法律问题向最高法院请示汇报,取得支持指导。 从立案受理之初,福建高院从闽发证券账目混乱的基本情况出发,就确定此案不应走破产案件审判和清算程序的老路,要求福州中院闯出一条以账外资产清查为重点、深挖隐蔽资产为审判和清算工作的重心的工作新路。案件受理后,福州中院穷尽手段,对破产财产的清收不遗余力。 考虑到我国破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