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将为气象灾害防御立法防雷:装置不合标准不得施工
东南早报讯 (记者康金龙)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厦门将为气象灾害防御实施立法。从本月29日起,厦门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今年厦门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确定了《厦门经济特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为立法项目。 规划建设 避免引发气象灾害 意见稿提到,市、区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予以支持。 城乡规划、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依法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对气象灾害风险作出评估。市政府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台风、暴雨、雷电、大雾等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或者减轻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受气象灾害、气候变化的影响,或者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的影响。 据了解,厦门地属雷暴高发区,每年承受6000次对地闪击雷电。因此,草案征求意见稿专门针对雷电防护做了立法。意见稿提到,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的预防,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容,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对依法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意见书认定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不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不予通过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单位不得将设计文件交付施工。对依法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竣工验收,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监督意见书认定雷电防护装置不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不予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投入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