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小窝变得难见天日 谁动了我的“一米阳光”

白丙之
2013-10-14 11:17:32

  记者调查

  采光权纠纷呈上升趋势

  近日,记者对福州鼓楼区一些老旧小区进行走访调查,在接受采访的10户人家中,全都表示对高楼挡住自己的光线而烦恼,希望政府部门在审批盖房前,要充分考虑到居民的通风采光。

  记者从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了解到,2007年福州市鼓楼区一住宅小区的6家住户,以采光权受侵害为由,将一路之隔的福建某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该院开庭审理判决开发商侵犯了邻居采光权,赔偿邻居经济损失20余万元。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近年来,福州市一些老城区邻里之间的“采光权”纠纷呈上升趋势。而据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业人士介绍,近年来,福州市涉及采光权的居民投诉大增。

  专家说法

  居民有权维护“采光权”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林莉律师表示,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新楼盘侵犯了老楼盘业主的相邻权和采光权,应停止侵害或赔偿损失。对采光权的侵害,还可能导致健康权以及其他权利被侵害,因此,采光权侵权实际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及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

  林律师说,随着城市发展,建筑物之间的相邻权关系已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之一。从律师介入的采光权纠纷事件看,这类纠纷大多是以群体诉讼的方式出现,给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带来了挑战和新的研究课题。

  采光权赔偿操作有难度

  一位经常办理相邻权纠纷的资深法官说,由于法律法规对采光权侵害的赔偿规定太笼统,因此,侵害采光、通风权要求赔偿损失的案件,在法律上遇到的难点很多,仅从审判角度,取证上就是一个大难题。住宅楼被遮挡阳光、通风的现状,究竟对住户有多大的影响,具体应该赔多少,谁也说不准,也没有相关的鉴定机构评价。

  一位曾代理过多件采光权纠纷案件的律师坦言:“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了侵犯相邻权有三种承担责任的形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及赔偿损失,然而在法院众多的采光权、通风权的案件中,法院判决结果大多为前两项内容,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而能直接判决赔偿损失的案子少之又少。”问其原因,这位律师笑着说:“你说阳光值多少钱 ”据了解,目前法院能直接判决赔偿的采光纠纷案件,也多是一些案情简单、双方没有太多异议的案件。

  相关链接

  厦门出台规定保障“采光权”

  2012年4月1日起,厦门市开始推行新版的《厦门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保障公民建筑“采光权”。

  新政规定:住宅建筑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3小时;宿舍、酒店式公寓每栋至少有半数以上宿舍,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3小时;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及寝室,冬至日有效日照不低于3小时;中小学教室每幢教学楼半数以上的教室,冬至日有效日照(一般为南外廊)不低于2小时。与此同时还规定:居住类(包括一类住宅,普通住宅,酒店式公寓,集体宿舍,大、中、小学学生宿舍等)及文教卫生类建筑物(包括中、小学教学楼的普通教室,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及寝室,医院病房楼的病房,休养院的寝室等),以及可能对居住及文教卫生类建筑物产生日照影响的其他建设项目,均须进行日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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