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学校为教师性骚扰“陪绑” 学校也要担责

画长亭
2014-10-17 22:49:21

美国学校为教师性骚扰“陪绑” 学校也要担责

美国学校为教师性骚扰“陪绑” 学校也要担责

厦门大学10月14日称教授吴春明与一名女研究生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并对另一名女研究生有性骚扰行为,决定给予吴春明开除党籍、撤销教师资格处分。这种事如果发生在美国,不仅肇事教授要吃官司,学校也会在法庭上被判败诉赔钱。

美国最高法院在1992年的“克里斯汀 富兰克林诉格威内特县高中”案判定,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多数性骚扰与职场类似,即交换利益,学校如果“真正知情”就要赔偿

1992年的“克里斯汀 富兰克林诉格威内特县高中”案,是美国最高法院第一次处理学生性侵害之学校赔偿责任的案例。在该案中,一位中学女生连续三年遭到其体育教师的侵害和骚扰,校方管理者知晓该教师对多名女生的性骚扰情节,但却没有阻止其行为,并劝阻女生提出控告。后来该教师辞职离校,被害女生诉至法院,要求肇事教师和学校赔偿损害。最高法院在该案的多数判决中,引用了职场性骚扰的判例,认为雇主对于员工性骚扰的行为负责的规定,可套用在特定类型的老师对学生性骚扰的案件中。职场中上下级间的“交换利益型性骚扰”也符合教师与学生间的多数性骚扰形态。这种案件中,被害人要顺从肇事教师的行为,作为取得、保留学业或就业的基础,而当事人若拒绝该项行为,将在学业或就业上受到不利的报复。教师对学生的“交换利益型性骚扰”行为,学校既然“真正知情”,当然应该要负赔偿责任。此类案件的被害人不仅可向学校要求“补偿性损害赔偿金”, 而且可向学校要求“惩罚性损害赔偿金”。

美国最高法院在1998年的“格波瑟诉拉戈维斯塔中学”案中,判定教师滥行性骚扰说明学校主管者存在渎职和疏忽,对肇事教师的制裁不能免除对学校的制裁,因此学校要负连带法律责任

1998年,美国最高法院又处理了一件跟性骚扰学校赔偿责任有关的案件。这起“格波瑟诉拉戈维斯塔中学”案中,多名女中学生长期遭受教师的性骚扰。校长在接到“课堂中的不当言论”的投诉后没有及时未发动正式的申诉程序,也未实行正式的反性骚扰措施,被害人及其母亲遂将学校告上法院。最高法院判决原告胜诉。多数判决中指出:学校对其“理应知情”的性骚扰承担“绝对的法律责任”。肇事教师滥用职权说明学校主管者存在渎职和疏忽。只要学校明确将教育权限授予该教师,就应承担法律责任。就性质而言,学校的法律责任属于连带责任而非替代责任。换言之,对肇事教师的制裁不能免除对学校的制裁,肇事教师是侵权的直接加害人,而学校的侵权责任在于没有善尽提供安全学习环境的义务。学校并非为教师的行为负责,而是对自身的不称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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