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学校为教师性骚扰“陪绑” 学校也要担责

画长亭
2014-10-17 22:49:21

1998年“格波瑟案”后,美国学校不必对教师性骚扰“真正知情”,只要侵害行为发生在校方可控的条件下,就能认定学校对性骚扰“应当知情”,须负连带责任

1992年的“克里斯汀 富兰克林诉格威内特县高中”案中,校方管理者确切知晓肇事教师的骚扰情节、并劝阻女生提出控告,因而构成“真正知情”和对受害人侵权的行为。1998年的“格波瑟诉拉戈维斯塔中学”案中,校长只知道肇事教师在课堂中的不当言论,而对师生之间的性骚扰情节毫不知晓,但“格波瑟案”的结果仍然是校方败诉、须负连带责任。最高法院对此案的判决,从过往判例里总结了校方负连带责任的标准,其中第一条就是学校管理者对非法骚扰“应当知情”。此处的“应当知情”可以是“推定知情”,只要侵害行为是发生在校方原本可以控制的场合,主管者对肇事教师、非法骚扰发生的背景均有掌握的,就推定学校管理机构对此知情。

美国学校对教师性骚扰反应迟缓、未采取迅速有效补救措施,构成“故意冷漠”,须负连带责任

学校对教师性骚扰负连带责任的标准另一条是学校管理者在知晓非法骚扰后的反应是“故意冷漠”。“故意冷漠”是一种超过疏忽大意的严重过错。第五上诉巡回法院在1996年“杜尔诉克莱本县教育局”案的判决中主张“故意冷漠”是指校方的反应迟缓、措施笨拙而不适当,未采取迅速、有效而合理的补救措施,比如此案骚扰者在学校的惩戒权范围内一直未被惩戒。另一个例证是校方事先知晓教师已有不当言行的前科,却继续聘用之。例如在1986年“杜尔诉德茨施”案中,学生被一教师性骚扰,爱达荷州最高法院判断校方不理会加害教师以往的性骚扰与侵害学生的记录,继续让其任教,此种事实就足以证明校方“故意冷漠”。

1983年“纳拉格诉沃顿”一案的判决明确宣布:教师与学生发生亲密关系,不管合意与否,即属违反专业伦理,校方以“性骚扰”对其处罚,合法合理

在大学校园内,成年学生与教授发生恋情的情形甚为广泛。但美国民间与司法界的主流意见是:教师(尤其是大学教授)与学生处于与生俱来权力不对等之关系,因此,即使两者的性方面互动是出自全然相互自愿合意,基于教育体系的公正完整及教师本身的专业伦理义务,校方仍有直接介入的责任。虽然联邦一级的法院对这一争议的相关判决并不多见,但在1983年“纳拉格诉沃顿”一案中,联邦上诉法院第五巡回法庭也曾明确表示,教师不论是好是坏,均属学生的“角色模范”,如果他(或她)与学生发生亲密关系,即属违反专业伦理,校方因此对教师科以“性行为违规”的惩戒处分,并非违法之举。“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在1990年颁布的《性骚扰政策及处理程序政策(建议版)》中,也曾特别警告会员及管理监督者,不应与其学生或下属发生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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