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文件收取酬劳 福清司法局长被控贪污

画长亭
2014-10-23 11:21:37

本报讯因当地公证部门没有专门的翻译人员,精通外语的福建省福清市司法局原局长黄政耀,利用业余时间为人翻译公证文件挣些翻译费,并定期将部分酬劳支付给公证处代收翻译费的工作人员。但因其司法局局长的身份,检方指控黄的这一行为属贪污及私分国有资产,案件经11年审理,法院一审对其判刑11年,黄政耀不服提起上诉,该案二审于近期开庭。

指控业余时间翻译公证文件被控贪污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福建地区大量人员出国,出国公证业务占全省四分之一。但当时,公证处很少配备有翻译水平的工作人员,福清公证处就请福清当地中学的一名老师翻译,后因翻译老师移民,很多人就直接找到黄政耀。

黄政耀精通英语、西班牙语等多国语言,因工作出色曾被评为全国十佳司法局局长。为不影响工作,黄政耀委托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像以前一样对需翻译的人员代为统一收取翻译件和费用,他再利用下班时间翻译。黄政耀称,考虑到自己有司法局局长的工作,不好意思像翻译老师一样拿报酬,于是决定将翻译费的60%支付给公证处工作人员,作为代收翻译件的劳务费等。

2003年2月,福清市检察院将黄政耀和公证处公诉至法院,起诉书认定黄“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所得178318元”。

周折司法部调查组认为翻译收入合法

一个月后,黄政耀被取保候审。当时,福建省司法厅曾致函司法部,请示关于公证文书的翻译问题。司法部派出联合调查组到福州调查。调查组得出结论,本案中翻译行为应当界定为翻译者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承揽合同行为,而非公证处行为。翻译费属劳动者合法收入,而非公证处收入,更非国有资产,福清市检察院的指控缺乏政策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持,不能成立。

随后,中国公证员协会也向福建省司法厅复函,翻译非公证处法定职责,翻译费应属翻译者的劳动收入,不能纳入公证处收入,更不易界定为国有资产,福清市公证处的翻译费问题应按上述精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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