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一协议的“真实性”,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家属与被害者家属双方的说法,截然相反。
记者留意到,这份民事赔偿协议签订后,虽协议早有要求被害者家属一方撤诉民事部分,但在一审宣判书中阙方亲属仍被表述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即没有撤诉。阙方称,自己签订协议回家后才发现问题,自然不同意撤诉,也就未写民事撤诉申请。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业务部主任王甫表示:既然阙方是在法院的组织下跟被告人家属一方达成22万民事赔偿调解,且调解协议注明了要撤诉民事部分,按照法律程序,阙方应该出具申请撤诉的材料,但从一审判决文书看不到这部分。“法院组织、促成调解本身的做法无可非议,但没有完备的民事撤诉材料,这是需要在重审中查明并予以确认的。”
王甫还称,被害者家属阙方既然已经签字,现在虽然以“不识字”为由否认了赔偿协议,并不影响其法律效力。他称重审需要查明的是,调解过程是否真如被害者家属一方所言,有违背“未予谅解”的意思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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