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蓉净身出户或不实 没有“忠诚协议”净身出户不支持

思维贩子
2016-10-08 10:31:19

  要点速读1依据最高法公布的这个指导案例大谈什么“净身出户”,是不太妥当的。2人们真正关心的实际上是婚姻出轨方该不该“净身出户”,通常来说法律是不支持的。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案例与大家想象的“净身出户”相去甚远

  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4批指导性案例,其中关于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是这么说的:“旨在明确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少分或不分财产。”当有媒体将此解读为“离婚转移财产可判净身出户”时,很快引起了关注,并且人们很快联想起王宝强离婚案中关于马蓉涉嫌“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说法。于是便有了“马蓉这回要净身出户”、“最高法也来救宝强”等等说法。

马蓉净身出户或不实

  对于最高法发布的这个指导案例,人们很容易联想到王宝强马蓉离婚案

  然而,仔细看最高法发布的新闻通稿和指导案例原文,却并无“净身出户”字样,而且这个指导案例的判决结果与“净身出户”也相去甚远。此案的基本案情是这样的:原告雷某某(女)和被告宋某某婚后(均系再婚)因琐事感情失和,于2013年上半年产生矛盾,并于2014年2月分居,此后开始进行离婚诉讼,并由法院裁决进行夫妻财产分割。在一审裁决中,双方各自分得了若干家电,宋某某得到一栋价值220万元的房子,但宋某某需要支付给雷某某110万,两人名下存款则归各自所有。而在二审中,法院认为雷某某名下账户中的19.5万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雷某某在2013年4月将款项转移给了他人(应为雷某某亲属),于是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法院判决雷某某须支付给宋某某12万元,其他裁决维持不变。

  很显然,这个案例本身与“净身出户”差别太大。按人们通常的理解,“净身出户”是指在婚姻双方决定离婚时,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时不得到任何共同财产,通俗化的说就是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放弃一切钱财,只带自己的身体走。而在这个案件中,有“转移财产”这种过错行为的雷某某不仅依然分到了家电、存款,更重要是分到了房子价值的一半,多达110万元。而即便是法院要求她还给宋某某的12万元,也只占被她转移的19.5万元中的一部分,相当于她还能保留7.5万,相比起正常的对半分割,雷某某不过是少分了2.25万元而已。这算哪门子的“净身出户”?

登录 评论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