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蓉净身出户或不实 没有“忠诚协议”净身出户不支持

思维贩子
2016-10-08 10:31:19

  所以,依据最高法公布的这个指导案例大谈什么“净身出户”,是不太妥当的。更不要据此以为王宝强离婚案中,马蓉会因为“转移财产”(假如被认定是真的话)而被判决什么都得不到。

  “离婚时转移财产”作为一个民事行为该如何惩罚就如何惩罚,没必要动辄谈“净身出户”

  那么,最高法院公布这个指导案例意义何在呢?按最高法的说法,该案例的指导意义在于对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离婚时”做出了合理解释。因为“离婚时”是个模糊不清的说法,在闹出官司前就转移财产的,算不算“离婚时”?连法官、律师都说不清。在最高法看来,这个案件明确了“离婚时”包括“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因为雷某某是在2013年4月转移财产的,距离开始离婚诉讼有近一年时间,也包括在内了。最高法认可这种理解,认为值得推广。

  这个指导案例的意义另外还在于,最高法不希望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成为摆设。事实上,关于离婚时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该如何惩罚,虽然婚姻法有明文规定,但翻阅裁判文书网中的相关案例,很少是按规执行的。据华西都市报,曾代理过多起夫妻离婚财产纠纷案件的律师陈军称,此前相类似的案件,法院在调查清楚一方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况后,最终多数判决是以夫妻双方的财产进行平分,“少分的情况并不多,也不算明显,如果有,也几乎是形式上的少分一点点。”至于“不分”的情况,则罕见到几乎没有,而且就算是“不分”,也只是针对转移的这部分财产而言,法院并不会支持所谓“净身出户”。这次的指导案例,其效果恐怕就是让基层法院明白,该“少分”的就应当去执行,但“少分”的幅度似乎并没有多大。

  其实,“离婚时转移财产”不过是一个普通的民事行为,该如何惩罚就如何惩罚,“少分”是对的,没必要动辄谈“净身出户”。像最高法发布的这个指导案例,雷某某可能仅在“转移了19.5万夫妻共同存款”这一个问题上有明显单方面过错,至于离婚原因到底雷某某声称的被宋某某家暴,还是宋某某声称的自己生意失败有人讨债,所以雷某某不愿跟他过了,法院并没有进行认定,只是笼统地说“婚姻失和”而已。这可能是很大一部分离婚诉讼中的现实,双方各执一词各有各的说法,而法官则难断家务事于是通常“和稀泥”了事。

  这种离婚诉讼财产纠纷上的难题是存在的,谨慎处理也是有道理的。感情失和的夫妻中有一方私下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常见的现象,并非十恶不赦,适当惩罚是合适的,非要“净身出户”,很多情况下反而不恰当。

  人们真正关心的实际上是婚姻出轨方该不该“净身出户”,通常来说法律是不支持的

  那么,为什么人们对“净身出户”这个概念如此热衷呢?实际上,这是人们对导致婚姻破裂的有“重大过错”一方所期待的惩罚。像王宝强马蓉离婚案,如果王宝强所说完全属实,她的妻子“背叛婚姻、破坏家庭”“与他人有不正当性关系”,并且在这种情况下还涉嫌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出于对这种行为的愤恨,人们自然会期待马蓉“净身出户”。要知道,当今社会离婚率越来越高,而婚外情被认为是导致离婚的最重要因素。所以说,人们真正关心的,是婚姻中的“出轨者”能不能被法院判处“净身出户”,如果“出轨者”有转移财产的行为,那判他“净身出户”还算有点依据,但更多情况下是没有这种行为的。仅仅是“出轨”或者说是有婚外性行为的情况下,法律支持不支持“净身出户”?又该不该支持“净身出户”?

  很遗憾,目前的法律是不支持的。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条文中,除去前面提到的第四十七条外,还包括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六条。其中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双方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但这是不涉及“过错行为”的。而第四十六条则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形之一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是涉及“过错行为”的(虽然只是规定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不是“净身出户”),然而,规定的这四种情形却不包括通常情况下的“婚内出轨”。毕竟,有婚外情或者婚外性行为,与“重婚”和“与他人同居”还是有很大区别的。所以按目前的法律和判决实例,通常的婚姻出轨者较少会进行赔偿,更不要说“净身出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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